聯邦人員拘捕示威者惹反彈 特朗普有權力向各州派兵嗎?
繼美國非裔男子弗洛伊德(George Floyd)的死亡後,包括俄勒岡州(Oregon)在內的美國全國各地自五月底都掀起了大規模的示威遊行活動。而在俄勒岡州波特蘭市(Portland),部分示威者在遊行中開始對一些車輛、建築物縱火、做出破壞紀念雕像及搶劫等行為。在抗議之勢在州執法部門行動下仍遲遲未能熄滅之時, 本月10日,特朗普表示他已經簽署行政命令,向波特蘭市派出聯邦執法人員以鎮壓示威活動,22日更聲稱會向芝加哥(Chicago)增派人手,並曾威脅在紐約、費城(Philadelphia)等地採取同樣的措施。
這一舉動引起了示威者及民主黨人的強烈不滿和爭議,甚至有人指出此舉是總統行政權的濫用。在美國的聯邦體制下,各個州擁有高度的自治權,且受到憲法保護——特朗普此舉,是否屬於越權行為?其背後真的有充足的法律依據嗎?
一方面,被派往波特蘭市的執法人員究竟由哪些執法部門組成並不明確。在示威現場的影像當中,可以看到大量穿著迷彩軍裝、卻沒有名字或編號標識的執法人員。
可以肯定的是,當中確有國土安全部的人員,而隸屬國土安全部的海岸防衛隊,更明確屬於美國軍隊的一部份——根據《紐時時報》報道,波特蘭市的確有出現海岸防衛隊的人員。
雖然根據美國法律,國土安全部有保護聯邦建築或財產的責任和權力,包括各州的聯邦財產。但影像當中的許多聯邦人員都在與波特蘭市內聯邦建築毫不相關的地方巡邏、而被逮捕的示威者也並沒有參與破壞這些建築。即使國土安全部的確有權在聯邦建築以外進行相關調查,這些看起來是「執行地方治安法律」的行為很有可能已超出國土安全部的執法權限以外。
《暴亂法案》
儘管特朗普本人並未明確指出其法律依據,但1807年通過的《暴亂法案》(Insurrection Act)的確賦予美國總統動用聯邦軍事力量來鎮壓地方的反叛和騷亂的權力。但這一權力卻有著幾個前提條件。其中之一則是地方州長或立法機關的授權。
1992年,時任總統老布殊(George H.W. Bush)派兵前往洛杉磯(Los Angelas)便是應地方要求。與此次事件類似,1992年4月至5月間的洛杉磯暴動源於一名黑人遭到四名警察過度施暴,而4月底法院判決警察無罪後,示威愈演愈烈,縱火、搶劫、肢體襲擊等持續上演。最終,由於地方執法力量不足,時任加利福尼亞州州長威爾遜(Pete Wilson)向總統提出支援請求,在聯邦調查局(FBI)、第七步兵團等介入後洛杉磯的暴動才告一段落。
不過,過往亦有總統在似乎沒有地方授權甚至遭到地方反對的情況下引用《暴亂法案》派兵的例子。在1957年美國南部的阿肯色州(Arkansas),時任總統艾森豪威爾(Dwight D. Eisenhower)則派出了第101空降部隊。當時,阿肯色州的小岩城中央中學(Little Rock Central High School)破除禁忌開始招收黑人學生,然而支持種族隔離政策的州長福布斯(Orval Faubus)卻在校門口派人駐守,阻止非裔學生進入校園。最終,總統艾森豪威爾總統派出執法人員護送9位非裔學生出入學校。特別要注意的是,當時小岩城的市長曾要求艾森豪威爾出兵介入,因此此次出兵也並非全無地方授權。
根據《暴亂法案》,若州拒絕或者不能保護州內民眾的「憲法權利」的話,總統便可以援引該法案在地方執法。而在小岩城事件發生的三年前,美國最高法院已在歷史性的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一案中,判決所有在校內實施隔離政策的法律違反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這就為1957年總統的介入提供了法理上的基礎。
而此後肯尼迪總統(John F. Kennedy)執政的幾年間,法案也多次被用於解除各州內的種族隔離制度,比如在阿拉巴馬(Alabama)和密西西比州(Mississippi)。這些案件中,涉事的州事實上都有侵犯憲法保障的人權的情況出現。
與這些歷史上的案例相比,如今波特蘭市的情況卻大有不同。其一是俄勒岡州州長布朗(Kate Brown)從未授權特朗普派遣聯邦執法人員,甚至稱特朗普此舉只是在「火上澆油」;其二是俄勒岡州的示威似乎沒有針對性地侵犯憲法保護的人權(而示威權利更為《憲法》第1修正案所保護)。而在示威愈演愈烈後,州政府已派出了警察執法,其後示威活動中的出現的搶劫、破壞建築等在特朗普派兵前已有緩和之勢。
然而,《暴亂法案》中的另一個條件卻可能給特朗普提供法律空間。法案條文中寫到:「若州中有任何叛亂、國內暴力事件、非法糾合,或者共謀(any insurrection, domestic violence, unlawful combination, or conspiracy)反對或者阻止美利堅合眾國法律的執行」,總統便可以採取他認為必要的手段、動用軍隊。這就在一定程度上給了總統自決權。
違憲?
雖然這條文看起來給予總統極大的權力,但根據美國憲法的第10修正案,在各州維持治安的執法權力屬於州政府而非聯邦政府,因而對於《暴亂法案》的解讀和運用都需要符合這一憲法框架。而為總統提供自決權的條款中,「叛亂、國內暴力事件、非法糾合,或者共謀」等概念的定義,以及其所給予總統的權力,也為憲法中的州和聯邦分權所限。因此,總統並不能隨意引用這些條文,獨自運用聯邦武力去壓止地方上的暴力示威。
除了憲法以外,州政府在地方執法的權力還受到《治安官動員法》(Posse Comitatus Act)的保護。這一1878年通過的法案,禁止了大多數情況下聯邦的軍事力量被用於國內,來進一步確立及保護共和政體及州的自治權。
此次特朗普向波特蘭市派聯邦執法人員的舉動,與在歷史上援引《暴亂法案》的可行案例有許多出入,而在憲法和《治安官動員法》的限制之下,此舉恐怕很難有充足的法律依據。而特朗普本人亦很有可能清楚這一點,只是想要在短期內「表演」鎮壓示威活動,樹立起自己維護「法律與秩序」(Law and Order)的總統形象,無論日後法院判決若何,其計畫的目的已經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