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拒還前度存款 女方:愛情就是自願

撰文:許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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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侶同居期間共同承擔生活開支並不罕見,但若感情破裂,過去交付的財務是否應返還,往往引發爭議。內地近日出現一宗案例,一名男子將工資卡交由女友保管,分手後要求取回餘額卻遭拒,雙方各執一詞。

北京廣播電視台旗下媒體平台《北京時間》報道,侯先生與陳女士透過網絡相識,進一步發展為情侶並決定同居。期間,陳女士以「共同生活、彼此信任」為由,要求侯先生將工資卡及名下存款交由她保管。侯先生基於感情信任,並未設立書面約定,即將財務交由女方掌控。

不久後,雙方因性格不合選擇分手。侯先生要求歸還其交付的款項,但陳女士認為,這些金錢屬於戀愛期間的「自願贈與」,無需退還,因此引發財務糾紛。

報道援引律師說法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需釐清這筆財產的法律性質。若侯先生能提出證據證明,當初的交付行為屬於「委託保管」,則未用於共同生活的剩餘款項,陳女士有義務予以返還。

但若無法證明明確的保管協議,則需綜合判斷交付動機與背景。若該行為被認定為「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在雙方未能成婚且感情破裂的情況下,接受方也應依法返還款項。

法律專家提醒,戀愛與財務應儘量分清,特別是在缺乏法律關係保障的大額金錢往來中,應保留轉帳紀錄、通訊紀錄或書面協議,以避免日後爭議難以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