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祖孫3人造鄰居砍殺 兇手患精神分裂不獲輕判 二審維持死刑
今年3月,廣東廉江市發生一宗祖孫三人遭同村鄰居滅門慘案,案件歷經近九個月司法程序後,於12月29日迎來二審判決。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葉德志雖被鑑定患有精神分裂症,但法院認定其罪行極其嚴重,不予從輕處罰,駁回其上訴,維持一審死刑判決,其死刑裁定將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今年3月27日晚,廣東湛江廉江市村民葉德志因無端猜疑,誤認為被害人葉某花的哥哥葉某要釋放毒氣加害於他,遂持刀駕駛摩托車尋找葉某,尋找未果,葉德志見到36歲的被害人葉某花和其69歲的母親韋某某,以及年僅1歲11個月的大兒子坐在家門口,便持刀向3人的頭部、頸部砍去。
葉某花的母親和兒子當場死亡,葉某花被送至廉江市人民醫院搶救無效去世。葉德志逃離現場後自殺未遂,在家中廚房里被民警抓獲。據此前報道,案發時,葉某花另一個不到三個月大的小兒子因正在熟睡,躲過一劫。
葉德志被逮捕後,經茂名市第三人民醫院法醫精神病鑑定所鑑定,其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然而,這一定罪量刑的關鍵鑑定,從未獲得受害者家屬的認可。
據此前報道,受害者家屬曾強烈質疑,表示兇手與受害者一家同村,相距僅幾百米,從小到大從未聽聞其有精神疾病,且其有駕照、有正當工作單位,行為正常。被害者家屬放棄民事索賠,只要求嚴懲兇手。2025年8月18日,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葉德志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葉德志其後提出上訴。
在二審中,廣東高院認為,葉德志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法院指出,雖然葉德志作案時屬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且具有坦白等情節,但其犯罪情節惡劣,手段殘忍,後果特別嚴重,屬於罪行極其嚴重。
法院特別強調,從葉德志的作案對象選擇及作案過程來看,其並未完全喪失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因此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