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石書銘:引渡無需司法機關確認 降低本港把關門檻

撰文:莊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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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條例修訂草案今日(3日)交付立法會首讀,社會一直有聲音擔憂修例後,會令港人被移交中國大陸,接受不公平審訊。
大律師公會執委石書銘接受商台節目《在晴朗的一天出發》訪問時表示,修例內容並無加入條文,要求申請引渡一方需當地獨立司法機構確認。他形容,有關安排等同將香港司法制度把關的門檻調低;而且一次性個案移交,理應添加更多保障程序,惟現時政府建議的保障反而比一般司法互助協議更少。

石書銘強調,逃犯條例當初設計時,將中國大陸剔除適用範圍,並非漏洞,而是經考慮後的決定,現時政府計劃堵塞的漏洞,只是將台灣適用於逃犯條例,解決台灣殺人案。他形容,有關做法,如同「放隻狗入門口,但唔係開門之後關返門,而係成度門拆咗佢」。

石認為,若要允許單次性移交逃犯,一定需要申請方提交司法機關的認證文件,以確保引渡申請,不是行政上的濫用,惟目前港府提出的修例,被放寬適用於《逃犯條例》的有關地區,無需司法機關確認,就可要求香港引渡犯人。

他舉例,一旦條例通過,日後內地要向香港「攞人」,只需公安部文件,無需法庭或其他大陸司法部門認證,「行政部門自己可以拍板,唔需要內地司法部門拍板就可以做」,令香港司法制度把關門檻調低,同時認為一次性移交,法庭應有更重要角色。

他建議,應容許香港法庭在香港審議接收到的證據的可信性,又指現時的刑事司法互助安排,可讓香港與外地檢控執法機關聯繫,安排證人、證據到港,讓香港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