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政府擬讓步 刑期門檻增至7年 大劉能否脫險?

撰文:沙半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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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林鄭月娥今(28日) 表示,政府爭取數日一次過回應外界對《逃犯條例》的修訂建議,暗示政府快將公布進一步修訂方案。
自由黨鍾國斌接受《香港01》查詢時表示,據他了解,《逃犯條例》修訂將會作數項調整,包括將移交罪行刑期門檻由現時建議的3年大幅增至7年,以及仿效內地將追溯期與刑期掛鈎,舉例如提出引渡的地區相關罪行的最高刑期為3年,超過3年便不能移交。
外界關注,倘鍾國斌的消息屬實,早年在澳門因行賄及清洗黑錢罪被判囚5年3個月的華人置業前主席劉鑾雄,會否因而可免於移交?
由於刑期門檻是以有關罪行的可判處最高刑罰計算,根據澳門法例,清洗黑錢的最高刑罰是八年徒刑,劉在這項新例下未必能「脫身」,然而,倘修訂同時為追溯期設限,並與刑期掛鈎,情況便有所不同。由於澳門當局控告劉鑾雄的罪項是早在十多年前發生,故或有機會脫險。

自由黨鍾國斌表示,據他了解,《逃犯條例》修訂將會作數項調整,包括將移交罪行刑期門檻增至7年,以及將追溯期與相關罪行的最高刑期掛勾。(資料圖片/吳煒豪攝)

港府早前曾就逃犯條例提出兩項修訂,包括將適用罪行的刑期門檻由原建議的1年提高至3年,以及在46項適用罪行中剔除當中涉及商業運作的9項罪行。鍾國斌今日向《香港01》記者表示,據他了解,政府將於日內進一步提出數項修訂,包括:

一。將適用罪行的刑期門檻進一步提高至7年;

二。設追溯期限,例如內地相關罪行的最高刑期為3年,超過3年便不能移交;

三。由中央最高人民檢察機關才可提出移交申請;

四。設監察員制度。律政司長長鄭若驊日前亦提及建議,港府可派監察員到移交地區了解被移交疑犯的人權狀況,若所受待遇不符合國際人權公約,可提出上訴。

另一方面,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接受電視台訪問時表示,當局正考慮將刑期門檻由3年提高至7年;以及考慮將移交的逃犯申請回港服刑。

鍾國斌認為以上幾項修訂足以解決大部份商界擔憂,「第一有時間限制,我1995年做的事就一定冇事;2001年做的都可能無事。」其次是由於內地《刑法》第389條豁免條款:「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換言之商界如能證實自己被迫行賄亦可脫罪,「當然你要自己證明啦。」鍾解釋,將刑期門檻由三年提高至七年,「好多冇咁嚴重嘅罪行都被抹咗,我不敢講是百分百,但至少七八成商界的擔憂已解決。」

至於由律政司提出設監察員制度,鍾認為該制度一般實行於國與國之間,不能完全套用在香港與內地的情況,「但可以沒那麼高規格,或者沒有國與國之間的duty(責任)。」鍾表示港府至少可以安排人員,「好似駐京辦、駐粵辦(人員)」前往探視被移交港人」,重點在於中央是否接納相關建議,「如果中央肯接納,就什麼安排也可以。」

澳門洗黑錢最高可判囚八年

倘政府真的作出上述修訂,外界關注華人置業前主席劉鑾雄的案件會否因而改寫?

劉鑾雄早年捲入賄賂澳門前運輸工務司長歐文龍案,並在缺席審訊下被裁定行賄及清洗黑錢罪成,被判囚5年3個月,由於澳門與香港現時未有移交逃犯協議,故一直無再踏足澳門的他能避過牢獄之苦。不過台灣兇殺案觸發港府建議例設立一次性「個案移交」引渡機制,令情況可能有變,劉在上月1日正式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挑戰《逃犯條例》修訂草案的合憲性,質疑修訂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的保障,要求法庭頒令,修訂後的逃犯條例不應設追溯期,同時要求修例前被指控犯罪的人不應移交。

若鍾國斌消息屬實,政府就《逃犯條例》作修訂,包括將移交罪行刑期最低門檻增至7年,被判刑低於7年的劉,會否有機會免於引渡至澳門受審?據法律界人士指,引渡協議中的刑期門檻,是以法例列明有關罪行可判處最高刑罰計算,而非實際判監年期或估計被判處刑期,而據澳門○六年實施的《預防及遏止洗黑錢犯罪》法案,清洗黑錢是指為掩飾利益不法來源,而轉換或轉移該等利益或協助有關利益轉換或轉移,可被判2至8年徒刑及罰二千萬澳門元,換言之,高於逃犯條例擬修訂為7年的最低門檻。

不過,據鍾國斌獲得的訊息,政府或同時為追溯期「封頂」,且可能仿效內地,追溯期與刑期掛鈎。而劉鑾雄的案件發生在歐文龍在位期間,即介乎2000年至2006年,是十多年前的事,這樣便有可能超出追溯期而不在可引渡範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