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拆局】港版國安法與23條並行不悖 23條仍須自行立法

撰文:沙半山
出版:更新:

人大今晚將公布「港版國安法」提案,消息震撼全港,外界隨即關注《基本法》23條的命運。據了解,這次「港版國安法」不是替代性立法,並沒有取代基本法23條立法,香港依然有憲制責任去完成23條立法。

但據了解,這次「港版國安法」不是替代性立法,而是過渡性立法,並沒有取代基本法23條立法。(資料圖片)

從「港版國安法」目前可知的內容看,與基本法23條的內容有交叉,包括都是針對顛覆國家政權、分裂國家及外部勢力干預,但並非完全重疊,例如港版國安法內的針對恐怖主義,是23條內所沒有的,而23條針對的叛國、煽動叛亂和竊取國家機密,則是「港版國安法」所沒有涵蓋。

可以說,「港版國安法」是國家安全制度體系的一部分,與23條並行不悖。「港版國安法」通過後,23條立法仍是需要繼續推進,中央希望香港儘早完成23條立法。

《基本法》23條問題糾纏經年,中央突推出「港版國安法」,並透過《基本法》附件三在港實施,為何中央猝然出招?中國法學會轄下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的研究人員接受《香港01》訪問時指出,基本法第廿三條的原文規定,是特區「應自行立法」,條文中這個「應」字所蘊含的意思,是指廿三條立法是特區的一種憲制責任,而不是特區獨享的一種憲制權力。條文並無任何字眼規定,國家安全的立法工作,只能夠由特區自行立法解決,而不能夠透過引入內地國安法解決。
 
不過研究人員指出,特區已經成立廿十三年,至今仍不能自行展開廿三條立法,這便是特區政府罔顧憲制責任。在此情況下,為了填補國家安全層面上的法律缺位和漏洞,中央也只能夠透過引入內地國安法解決,直到特區履行憲制責任,自行完成廿三條立法為止。「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不容侵害,香港的繁荣穩定不可繼續受到破壞。為此,建立和完善香港特區涉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只能另闢蹊徑。」

「港版國安法」由中央立法、在香港實施,研究人員強調,在特别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構建方面,既是授權條款,反映出中央對特别行政區的信任;也是義務條款,體現了中央對特區的憲制要求。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是特區必須履行的憲制義務。

事實上,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長王振民2月26日在內地《光明日報》發表的《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治體系》早已指出,香港反修例運動期間出現大量暴力行為,並有境外敵對勢力介入,這說明香港存在重大國家安全隱患,國家安全的法治體系不健全。

文章指出,在中央維護國家安全的大體系之下,香港特別行政區也應該構建維護國家安全的子體系,而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是特別行政區必須履行的憲制義務。

文章說,中共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第十二部分就「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建設應該堅持什麼、完善什麼作出了具體部署,其中特別提出「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支持特別行政區強化執法力量」。

「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正是港版國安法的草案名稱核心部分。

 

文章稱,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是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共同的憲制責任。

文章強調,維護國家安全是古今中外任何國家、任何政權的頭等大事,也是全體公民共同的神聖責任,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問題上自然沒有例外。文章又指,香港2019年發生的一系列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破壞社會穩定的暴力衝擊事件,特別是境外敵對勢力趁機公然深度介入,矛頭直接對準中國的政治安全,妄圖顛覆中國合法政權,這些都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存在重大國家安全風險隱患的真實反映,而這種狀況,實際上也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治體系不健全、在有些方面甚至長期處於空白狀態造成的。

文章稱,無論聯邦制或單一制國家,維護國家安全首先是中央(全國)事權,立法權屬於中央(全國)政權,地方只能配合和執行;特別行政區在維護國家安全問題上,與中國其他地方行政區域負有同樣的責任,沒有特殊和例外,維護國家安全,只有「一國」之責,沒有「兩制」之分,特別行政區與內地維護的是同一主體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特別行政區與內地維護國家安全的標準理應是統一的。

文章又強調,自回歸之日起,香港重新納入中國國家治理體系和憲制秩序之中,憲法開始在特別行政區生效,在國家安全問題上憲法規定的中國公民當然包括在香港的中國公民。

文章稱,要進一步梳理研究香港特別行政區現有法律資源中涉及國家安全的規定,根據時代發展需要,對其中的不足、漏洞加以彌補,而中央授權特別行政區可以對7種特定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進行立法管制,可以採取不同於內地的法律標準,這就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3條的規定,即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文章指,這一規定,既是授權條款,反映出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信任;也是義務條款,體現了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憲制要求,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是特別行政區必須履行的憲制義務。

文章強調,可以有「不同於內地的法律標準」並不是允許長時間沒有標準,這種授權也不是完全授權,中央仍保有對基本法第23條立法內容的監督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完成第23條立法的第一責任主體,中央有監督之責。

文章又指出,要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的執行機制,強化特別行政區相關執法力量。文章稱,香港很多時候欠缺的不是立法,而是執法。

此外,文章提及,要結合國情教育,對香港廣大市民尤其是青少年加強國家安全教育,讓香港廣大青少年客觀全面認識自己的祖國,認識到國家安全的極端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