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法工委副主任張勇:特首指定合適法官可避免「雙重效忠」

撰文:林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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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最快下月通過「港版國安法」,多名中央官員來港舉行座談會,包括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張勇。
他昨日在中聯辦出席座談會,發言期間提到司法獨立與管轄權沒有必然的聯繫,又指沒有「一刀切」禁止有外國居留權的香港法官審理國安法案件,而是由特首指定一批適合的法官,可避免有關法官在審案時可能陷入「雙重效忠」境地。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指,留意到社會對處理國安案件法官國籍等問題有不同意見,但最終決定權是行政長官,目前草案的安排是將最終決定權交給行政長官。‵

張勇。(資料圖片/政府新聞網截圖)

張勇:司法獨立非指管轄權

《明報》今日刊出張勇的發言稿,他指司法獨立是指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不受任何干涉,獨立行使審判權,而不是指法院的管轄權和審判權。

他認為,任何法院的管轄權和審判權都是依據法律確定,而且有限制,更不是法院自己決定的。張勇指,作為一個主權國家內的地方法院,香港法院的管轄權和審判權從來都是有限制,1997年前如此,1997年後依然如此,但這些限制並不影響香港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案件的權力;亦有一些案件,香港自己管不了,如涉及到外國或境外勢力介入以及國防軍事等複雜因素,又或一旦出現香港特區政府無法控制的最極端情况。

有關特首指定法官的問題,張勇提到,根據《基本法》的有關規定,香港法官根據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這一任命權是實質性的。他舉例指在大多數國家,法官任命都是一個政治過程,與司法獨立沒有關係,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都是由總統提名,國會表決通過,再由總統任命。

沒「一刀切」考慮香港實際情况

張勇又指,「一段時間以來」香港和內地有不少意見認為,應當禁止具有外國國籍的法官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而世界各國也沒有哪一個國家允許外國人擔任法官,審理危害本國國家安全案件的實踐。不過他指,考慮到香港特區的實際情况,沒有採取「一刀切」的方式,完全禁止有外國居留權的香港法官審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而是由行政長官指定一批適合審理此類案件的法官。至於某一個具體案件由哪一名法官審理,仍然按照現行的司法規則辦理。

張勇認為,這樣的安排既可避免有關法官在審理有關案件時可能陷入「雙重效忠」之境地,可以最大限度地發揮現任法官的作用。他指,這不僅絲毫不影響司法獨立,反而能夠更好地保障法官履行職責和司法公正,也充分體現了對特區現行司法制度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