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局|食肆牌照何以談國安? 要做這一工作釋疑

撰文:何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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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環境衞生署為新簽發和續期的多類牌照及許可證施加國家安全相關條件,包括食肆、泳池、娛樂場所及殮葬商等。當局表明此舉旨在防範和制止不利國家安全的行為,並確保持牌人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然而,新規定也引發了業界和公眾對於「冒犯行為」定義不明確以及執行部門是否具備足夠能力判斷國安風險的關注。

本屆政府一向強調國安工作的重要性,更多次形容「維護國家安全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行政長官李家超昨日(6月10日)表示,食環署是依據《憲法》、《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實施新規定。有法律界背景的政界人士指出,行政手段用於法律的具體實施並非新事物,但需確保執法的前線人員受過嚴格訓練。有飲食業界人士則希望當局釐清持牌人責任及說明有何辯解渠道。

針對黃店、諷刺政府?冒犯定義仍未明

最新版本的食肆、娛樂場所的牌照申請書,列明申請者本人及關聯人士,要確保不會作出或牽涉任何可能構成或導致危害國安的罪行,不過就無進一步講明定義,亦無舉例情境。《香港01》就此諮詢政界人士,立法會議員、選委界江玉歡表示,懲治犯法行為是應該的,但要釋除市民疑慮,「業界可能有擔心,譬如關聯人士未必知情……但絕大部分生意的人知道條線喺邊度」。她續指,合規對企業來說很重要,一些到港做生意的外國人可能更擔憂。

湯家驊指,「冒犯國安」的行為是針對國家尊嚴,舉例對國家領導人或國家說粗口。(黃浩謙攝)

行會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接受《香港01》訪問時認為,「冒犯國安」的行為是針對國家尊嚴,舉例對國家領導人或國家說粗口;不過他又稱要視乎事發情境和意圖,舉例貼雨傘標誌未必構成「冒犯」國安,即使張貼諷刺政府的字句、圖案,亦要達到顛覆政府的程度。

湯家驊強調,釘牌並非刑事罪行,而是民事監管決定,若持牌人認為食環署行使權力「過火」或不合理,可透過司法覆核尋求法庭裁決。

6月10日,行政長官李家超出席行政會議前見記者,無正面回應「食肆冒犯國安」的定義。(廖雁雄攝)

同樣的問題,《香港01》昨日在特首李家超行會前見記者時提出,特首沒有直接回應或舉出實例,但表明食環牌照新規是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責任和義務,「係恰當,亦都係應該嘅」。李家超列舉《憲法》、《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強調市民和行政機關都有維護國安的法律責任和義務,而食環署是按《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第8條行使相關職能。

凡特區的法律授予某人任何職能 ——(a)該職能須理解為包括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及(b)據此,任何人在作出執行該職能上的任何決定時,須將國家安全視為最重要的因素,並據此給予適當的考慮,而在任何條例中與該等職能相關的提述,須據此理解。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8(3)條

審計報告為部門衡工量值 加入維護國安條款

事實上,自《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政府部門如何有效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安行為,成為一大政治議題。審計署近年為政府部門「衡工量值」時,亦把維護國安列作一項指標,先後點名多個政府部門或公共服務機構未在服務協議等文件中,加入國安相關條款,例如醫衞局與非政府組織的「長者牙科服務協議」、運輸署與復康巴士服務供應商簽署的文件、香港郵政與郵票設計師服務協議等等。審計署還曾建議發展局與文體旅局在撥款協議中加入維護國安指引,又曾建議康文署加強檢視公共圖書館資料以履行維護國安的責任。

江玉歡認為,行政手段用於法律的具體實施早有案例,「唔係國安先有」,因為法例只可以列明框架和精神,「唔可能下下都靠立法,要有行政細節」。不過她指,行政措施要和原先法例相適應,不能抵觸。

江玉歡指,現時零售環境困難,有份執法的食環署人員要受過嚴格訓練,最重要透明公開,標準穩定。(黃浩謙攝)

食環前線人員如何具備研判國安能力?

對於食環署新規定,餐飲聯業協會會長黃家和指,國安法例在港實施多時,市民應已清楚遵守,預計對業界影響不大,但希望署方能進一步解說持牌人的責任。但不排除有食肆擔憂遇上「亂扣帽子」被釘牌,故需解決的關鍵問題是,如何確保如食環署一般的執行部門,具備研判國安的能力,避免過猶不及,從而釋除坊間疑慮,以免人人自危。

「有份執法的前線人員要受過嚴格訓練,最重要透明公開,標準穩定。」江玉歡強調,現時零售環境已經很困難,需要體恤小市民和小商鋪。她又指現時暫時是飲食業等最受影響,將來料會囊括其他行業,故標準上要一視同仁。至於建議培訓的方向,她就稱相信國安公署和警方恆常培訓,「法律上有基本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