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案.上訴裁決二|信劉偉聰無顛覆意圖 控方未能證原審有不當

撰文:安梓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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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偉聰在民主派47人顛覆案審訊中,是兩名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被告的其中一人,律政司認為原審官針對劉的裁決有悖常理,因此亦有提出上訴,但今(23日)同樣被上訴庭駁回。上訴庭法官在判辭指,劉提及他當時視初選為陣營內部的競爭,他想藉此獲得參選的認受性,而他參加初選時,並沒有提倡五大訴求和提捆綁式否決預算案。劉聲稱他沒有親身簽署《墨落無悔》聲明,但他發現其名字在該聲明出現後,選擇了不作澄清,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在聽取控辯雙方的說法後,有權基於整體證據,裁定劉是否故意置身如此境地,並裁定劉是為賺取政治本錢,沒有顛覆的意圖,而控方提出的上訴證據,不足證明原審官這決定是有悖常理,因此駁回律政司的上訴。

劉偉聰認為法庭還他一個公道。(陳曉欣攝)
劉偉聰被問到是否律政司會繼續上訴,劉稱律政司是法治的把關者。(鄭子峰攝)

本案47名被告,有16人不認罪,經審訊後,只有劉偉聰和李予信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之後以案件呈述方式,只就劉的無罪裁決提出上訴。

控方認為針對劉的證據屬壓倒性

律政司在上訴時指,舉出多項認為能證明劉有積極參與串謀這謀劃的證據,並認為控方的證據屬壓倒性,包括:劉知悉本案謀劃的真正目的;劉初選時參選九西選區,亦知悉該區參選人達成否決預算案的共識,而該共識對參選人是有約束力。律政司認為,案中唯一合理推論,是劉亦是涉案謀劃的一分子,他並有顛覆國家的意圖,因此認為原審法官的裁定劉罪名不成立是有悖常理。

原審時脫罪的李予信,今亦有到庭旁聽。(鄭子峰攝)

劉稱參與初選只想獲得認受性

本身為大律師的劉偉聰,上訴時親自陳詞,他認為上訴庭不應輕易干預原審法官的事實裁斷,又引述他自辯時的說法,指他視初選為陣營內部的競爭,他想藉此獲得日後參選的認受性。若他日後當選成為議員,並不受初選的承諾約束。而他參加初選時,只提倡增加司法任命的透明度等,沒有提倡五大訴求,亦無提捆綁式否決預算案。

原審法官接納劉無親身簽署聲明

上訴庭指原審法官作出裁定時,指劉出席西九首次協調會議後,便知道涉案謀劃的真正目的,其競選團隊亦有就初選的發展告知劉,包括同區參選人就否決預算案達成共識等。原審法官接納劉沒有親身簽署《墨落無悔》聲明,他後來發現自己旳名字出現在《墨落無悔》聲明時,覺得進退維谷,最後決定不作澄清。

信劉參與只為獲得認受性

原審法官作裁定時接納劉的說法,即信他只是希望獲得認受性,以及不認為他有受任何承諾約束。雖然劉在《國安法》頒布後沒有退出初選,但他當時相信其行事符合《國安法》,所以才沒理由退出。

原審官有權裁定劉為賺取政治本錢但無顛覆意圖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有權基於整體證據,裁定針對劉的案情有合理疑點,即他是否故意置身如此境地,以賺取政治本錢,卻沒有顛覆意圖。律政司未能令上訴庭信納,原審法官作出裁定時是有悖常理,故駁回律政司的上訴。

同案另12名上訴人全部上訴均被駁回

+8

三名主理本案的上訴庭法官

同案18名被告已刑滿出獄

+13

案件編號:CACC253、263、268/2024

事件的來龍去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