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案.上訴裁決|劉偉聰維持罪名不成立 另12被告上訴駁回
12名在民主派47人顛履案有罪並被判囚4年5月至7年9月的被告,去年就其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連同脫罪的劉偉聰,因律政司上訴要求推翻原審的無罪裁決,這13名被告在2025年7月經上訴聆訊後,上訴庭今早(23日)在西九龍法院裁決,裁定12被告就裁決及判刑上訴,全部被駁回,而律政司就劉偉聰的脫罪上訴亦失敗,所有人維持原判。各被告聞判後表現平靜,亦有向公眾席人士揮手。
劉偉聰庭外指,對結果感到愉快,還了他公道。被問會否擔心律政司會提終極上訴時,劉回應稱律政司是法治的把關者。
脫罪的李予信,及刑滿出獄的岑敖暉、岑子杰、王百羽等,今早亦有到庭旁聽。
律政司未能證原審官就劉偉聰的裁決有悖常理
上訴庭指,原審法官接納《墨落無悔》聲明並非由劉偉聰簽署,亦接受劉稱他發現後不作澄清的解釋。他們亦考慮到劉從沒公開或直接提倡五大訴求,或綑綁式否決政府財政預算,原審法官的裁決,是相信劉純粹想得到認受性,並能與其他候選人一同競逐,故他不認為受到任何承諾約束。雖然劉在《國安法》頒布後沒有退選,但劉曾解釋因他相信其行為符合《國安法》。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有權基於整體證據,認為針對劉的案情有合理疑點,即:劉是否故意置身如此境地以賺取政治本錢,卻沒有顛覆意圖。律政司未能令人相信原審法官這個裁定是有悖常理,故裁定律政司上訴失敗,並維持劉的脫罪裁決。
上訴就另12被告裁決的主要理據
重申涉案計劃是想以非法手段癱瘓政府
法官潘兆初在裁決指,立法會不是橡皮圖章,議員審議預算案時,需根據《基本法》相關條文,他們重申涉案計畫是非法手段,由戴耀廷宣揚是「大殺傷力憲制武器」,旨在迫使特首辭職,癱瘓政府運作和強迫中央政府宣布結束一國兩制政策。該計劃是嚴重干擾、阻撓破壞,甚至顛覆特區憲制秩序的手段。
7年為量刑起點非過重
在判刑方面,法官認為以判囚7年為量刑起點,並非明顯過高。法官指涉案計劃以被告當選為手段,目標是要令香港憲制秩序陷入混亂。他們受譴責的主因是懷有上述目的參選,在選舉工程中發言或行事多少,根本沒有分別。假如該計劃涉及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量刑起點甚至可在七年以上。
17名已刑滿出獄的被告
13名涉上訴聆訊的被告
其中12名被告是自行提出上訴,當中11人,包括:鄒家成、吳政亨、何桂藍、林卓廷、余慧明、黃碧雲、楊雪盈、何啟明、鄭達鴻、陳志全、梁國雄,經審訊被裁定罪成,判刑由6年半至7年9個月不等;另外女被告黃子悅,認罪判囚4年5個月,她只就判刑上訴。她因涉理大暴動案,兩案合共判囚7年半,她認為刑期過重,故要求減刑。
律政司就大律師劉偉聰經審訊後脫罪而提出上訴。
上訴聆訊於去年7月進行,主審法官包括:潘兆初、彭偉昌及彭寶琴(現已退休)審理。
12上訴人的主要上訴理據
控方就劉偉聰上訴的主要理據
案件背景
民主派不同派別準備參與同年的立法會選舉的人士,於2020年初籌劃辦初選,希望能在當屆選舉中獲取「35+」過半數議席。然而協辦初選期間,有人提出若當選的話,將要無差別否決預算案,以癱瘓政府,有部份人士更草擬並簽署一份名為《墨落無悔》聲明,承諾當選後會依從協定。47名有份參與該次初選的人士,於2021年3月被控《港區國安法》的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當中31人認罪,14人經審訊被裁定罪成,只有李予信及劉偉聰罪名不成立。45名被判囚的被告中,至今已有17人刑滿出獄。
12名上訴人的主要理據及控方回覆
12名上訴人在上訴時提出多項法律爭議,包括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是否非法行為、被告是否有顛覆意圖、顛覆罪中所指的「非法手段」是否應解讀為只涉及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和「非法手段」是否只局限於刑事罪行。
上訴方認為無差別否決預算案並非不法行為
上訴方指《基本法》設有制衡機制,應對行政和立法機關爭持不下的局面。相關條文列明若立法會兩度否決預算案,特首需辭職,觸發該機制不可能構成顛覆,因此無差別否決預算案並非不法行為。他們認為,議員如何行使其權力、其背後的理據,不應由法庭定奪,並認為控方需證明被告有「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特定意圖,惟案中被告沒有顛覆的意圖。此外,顛覆罪中的「非法手段」,應解讀為只涉及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並應局限於刑事罪行。
控方認為這構成濫用權力
律政司回應指,議員有責任審議預算案,若他們憑藉賦予他們的否決權,無差別地否決預算案,並以此迫使政府同意他們的政治主張,等同違反《基本法》第73條,構成濫用權力。若議員因有該否決權而為所欲為,實屬荒謬。律政司又指,「非法手段」不應解讀為只涉及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或只限於刑事罪行。
黃碧雲及林卓廷無提倡無差別否決預算案
此外,各被告亦提出其個別理據,如同屬民主黨的黃碧雲和林卓廷均指,兩人沒有簽署《墨落無悔》聲明,也沒有提倡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指原審法官引述時任民主黨主席胡志偉在選舉論壇的發言,並引用共謀者原則指控林和黃,但兩人指胡的發言僅代表出席該論壇的參選人,並不代表他倆。
鄒家成余慧明指自辯時法官干預太多
鄒家成和余慧明則指,原審法官在兩人自辯時,過分干預。其中鄒家成指原審法官提問佔了總提問的45%,令他得不到公平審訊;余慧明則指,原審官多次打斷其律師的提問,令她在某些情況下無法說出其辯解。至於發起「三投三不投」運動的吳政享指,他和戴耀廷只是討論初選和取大多數議席,沒有討論無差別否決預算案。
刑期上的上訴理據
在判刑方面,被判囚7年的何桂藍,並無就判刑提出上訴,但其餘11人,均有就定罪提出上訴,並認為量刑明顯過重,及未有給予足夠的刑期扣減。
3人爭議他們非積極參與者
其中梁國雄、黃碧雲和林卓廷均指,不同意原審法官裁定他們屬《國安法》第22條刑罰三級制中的第二級別「積極參加者」,認為刑期應下調。
兩人另涉他案認為部份刑期可同期執行
此外,鄒家成與黃子悅因其他暴動案,分別被判囚5年1個月15天,以及3年1個月,初選案的法官則判他們監禁7年9個月和4年5個月,而且頒令本案和暴動案刑期分期執行,即兩人的總刑期分別為12年10個月15天,和7年6個月。他們上訴時指,兩案的刑期應可部份同期執行。
律政司則指,本案謀劃涉及癱瘓政府,可帶來毀滅性的後果,其嚴重性前所未見,認為判刑非明顯過重。
控方針對劉偉聰的上訴理據
控方認為有其他證據支持劉參與謀劃
就劉偉聰的無罪裁決上訴方面,律政司指原審法官就劉是否簽署《墨落無悔》,考慮給予不恰當的比重,強調案中有其他證據支持劉參與謀劃,要求推翻無罪裁決,案件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考慮。本身是大律師的劉偉聰陳詞指,涉案時沒有提倡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和五大訴求,認為原審法官已恰當考慮,上訴庭不應輕易干預原審的裁定。
案件編號:CACC253、263、268/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