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鄭若驊:遙距指揮、提供物資者 可因參與承擔法律責任
撰文:羅家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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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日前裁定「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今早(7日)發表網誌,引述終院的判決指出,「參與」暴動和非法集結案意思廣闊,便利、協助或鼓勵他人作出受禁行為,都可被視為「參與」,法律亦無規定控方必須證明任何額外共同目的作出檢控,同時「共同犯罪計劃」不需要基本形式。
鄭若驊在網誌表示,判辭清楚列明公共秩序可依據「從犯罪行」和「不完整罪行」全面執行,因此負責遙距監控和指揮的主腦、為非法集結或暴動提供資金或物資的人、透過社交媒體散播信息鼓勵或宣傳非法集結或暴動者、為參與者提供後援如收集磚頭或負責把風的人,如在現場者,均可因「參與」而被視為主犯或協助及教唆;如不在現場亦可因慫使和促致,而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鄭若驊又指,若有一班人同意參與暴動,意圖在街道設置雜物堵塞交通,亦得悉當中有人會攜帶汽油彈。若這班人繼續進行計劃,當中有人使用汽油彈造成嚴重傷害,則可適用延伸「共同犯罪」原則,一同面對更嚴重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