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會改革|完成逐項條文審議 廖長江質疑監察委員會權力來源

撰文:鄭寶生
出版:更新:

立法會一個草案委員會經過7次會議後,今日(9日)完成《2023年區議會(修訂)條例草案》逐項條文審議。草案委員會主席廖長江質疑今次改革中,建議設立監察委員會調查行為失當的區議員的權力來源,詢問當局會否透過法例賦權。不過,政府認為以行政指引形式寫明調查程序,有更好效率和彈性,不會特別在法例上有賦權動作。

另外,民建聯議員陳克勤、周浩鼎和顏汶羽發表條文相關意見,已經轉交政府考慮。政府會提出修正案,下星期三(14日)早上8時半再開會。另外,立法會內務委員會下午舉行會議,內會主席李慧琼稱,上次與政務司司長陳國基會面,陳希望立法會在在7月可完成《2023年區議會(修訂)條例草案》立法程序。

今年年底將舉行區議會選舉。(羅國輝攝/資料圖片)

周一(5日)起,立法會《2023年區議會(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日日開會,經過7次會議逐條審議相關議案後,完成條文審議部分,下周三再開會審議政府提出的修正案。

修例草案建議成立監察委員會,委員會可處理涉區議員行為失當的投訴,並就是否構成處分的理由給予意見及建議,並向民青局局長呈交書面報告。法案委員會主席廖長江質疑監察委員會的權力來源,要求當局交代會否透過法例賦權。

廖長江一再追問權力來源

民政事務總署助理署長鄺家鋒指,未來會以行政方式處理紀律問題,故會透過「行政指引」訂明委員會調查程序,但不會特別在法例上有賦權動作,又指公務員紀律調查也不會全部在法例內列明。不過,廖長江不滿意回應,再次追問委員會權力來源,法律政策專員梅基發回應指條例本身已在法律上給予監察委員會權力。

議員陳紹雄也質疑若沒有條文寫明委員會職權賦權的部分,委員會有何法律依據傳召和搜證,兼且民選議員和政府不存在行政關係,以行政指引行事有沒有法律依據,若他們拒絕答辯和作證應如何處理。

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麥美娟回應指,以行政指引方式可以有更好的效率和彈性去處理問題,若被查人不配合,即便寫在法律也可以不配合,委員會報告可清晰寫明其「不願意提供證據」。梅指雖然原則上可以通過法律條文授予強制性權力,但也要考慮監察委員會要處理甚麼程度的問題而作出平衡。

要求澄清別國名譽領事能否當區議員

連日來,議員就條文字眼向政府提出多項建議,陳克勤、周浩鼎和顏汶羽提出了5點建議供政府參考。他們指,有關喪失議員資格的條文中,寫着「成為香港以外的地方的政府的代表」,但不少工商界及專業人士在「一帶一路」國家擔任名譽領事,希望澄清此等名譽領事能否擔任區議員。

(左起)顏汶羽、陳克勤、周浩鼎向政府提出有關區議會修例的意見。(周浩鼎Facebook)

三人又關注條文不清晰之處,例如選民在在名冊上禮錯誤列名時,政府不能僅以此為原因,而不准許該人行駛投票權。他們認為如此陳述並不清晰,希望政府改善。

此外,陳克勤、周浩鼎和顏汶羽亦關注議員監察機制,認為現時條文並無列明監察委員會包含哪些權力,例如要求當事人出示哪些文件等,希望政府清楚列明是否含有該等權力,以及透過哪些方式訂明該等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