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和賣碼頭|知法犯法? 審查期長 恐涉巨額處罰
長和集團原擬周三(4月2日)或之前簽署出售港口協議,但隨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介入進行反壟斷審查,交易出現變數,截至本文截稿前,買賣雙方均沒有披露最新進展。長和上月初宣布,以230億美元將分佈在23個國家的45個港口出售給由美國投資公司貝萊德牽頭的財團,相關部門上周介入審查後,長和與貝萊德迄今都未發聲回應,但交易受審查反映買賣雙方的做法存在問題,其中一大疑問是它們有沒有向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若沒有,很可能是知法犯法。
中國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對這項交易具有管轄權。雖然交易並不涉及長和在中國內地及香港的港口業務,但是,中國《反壟斷法》第二條列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適用本法。」此條款的後半段賦予了《反壟斷法》在域外適用的效力。
《反壟斷法》具備域外適用效力
《反壟斷法》立法宗旨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首先是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在長和出售港口交易中,收購後市場份額變化是否會對全球港口市場競爭格局產生排除或限制作用需要重點評估。其次是保護消費者利益:在長和交易中,港口作為物流供應鏈的核心環節,其控制權轉移可能導致物流成本的上漲,進而影響相關商品在中國市場上的終端價格。例如,港口收費上漲可能通過運輸成本傳導到消費品市場,從而損害消費者利益。第三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這宗交易涉及的多個港口不僅是物流樞紐,更是全球貿易的重要戰略節點,其控制權的轉移可能對中國的供應鏈安全和經濟安全產生深遠影響。
基於以上種種,這項交易應當受到中國《反壟斷法》的管轄。依據《反壟斷法》,若跨國交易構成經營者集中,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達到申報標準,則該交易需要向中國反壟斷執法機構,即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報,經批准後方可實施。貝萊德與長和均為營業額巨大的市場主體,都在中國境內擁有業務。加上中國在全球國際貨物貿易中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有大量中國企業的生存依賴與國際航運相關的進出口業務,這項涉及23個國家的43個港口的大型併購交易,不僅會對相關航線國際航運的效率和運價產生影響,也會對中國國民經濟產生影響。再者,即使是未達到申報標準,但可能對中國市場競爭產生重大影響的案件,市場監管總局仍可以審查,而且,根據《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第二十條第五項,應當按照經營者集中普通案件受理和審查,而非簡易案件。
長和與貝萊德集團對此應該相當清楚。兩家企業都是業內首屈一指的行業翹楚,都有專業團隊處理各項收購事宜,對中國《反壟斷法》的審查和流程也都不會陌生。據查,原商務部反壟斷局官網發佈的《2014年第四季度無條件批准經營者集中案件列表》便提到,長江實業與三菱商事新設合營企業曾在2014年12月31日獲無條件批准。此外,《2021年2月8日-2月21日無條件批准經營者集中案件列表》披露,高盛集團與貝萊德集團等經營者收購卡里森公司股權案在2021年2月9日被無條件批准。因此,從以往的執法實踐來看,長和與貝萊德擬議的交易都曾接受中國反壟斷執法機構管轄,根本很清楚需要有這麼一個程序,並沒有什麼理論上的問題或者技術上的障礙。如今牽涉如此之廣的收購協議卻未走申報流程,着實奇怪。
審查周期可達數個月
未申報違法行為的風險是什麼?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印發的《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試行)》第二條:本基準所稱的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是指違反《反壟斷法》實施經營者集中,主要包括下列行為:(一)經營者集中達到申報標準,但未依法事先申報實施經營者集中的;(三)經營者集中未達到申報標準,但有證據證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且經營者未按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總局)要求申報實施經營者集中的。長和出售碼頭顯然屬於「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的行為」。再按照第十一條:對於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市場監管總局可以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狀態,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鑑於長和和貝萊德的營業額規模,潛在罰款金額可能非常高。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介入調查後,多長時間會有審查結果?根據《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第五十八條:對有初步事實和證據表明存在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嫌疑的,市場監管總局應當予以立案,並書面通知被調查的經營者。第五十九條:被調查的經營者應當在立案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市場監管總局提交是否屬於經營者集中、是否達到申報標準、是否申報、是否違法實施等有關的文件、資料。第六十條:市場監管總局應當自收到被調查的經營者依照本規定第五十九條提交的文件、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對被調查的交易是否屬於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完成初步調查。第六十一條:市場監管總局決定實施進一步調查的,被調查的經營者應當自收到市場監管總局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依照本規定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文件、資料的規定向市場監管總局提交相關文件、資料。市場監管總局應當自收到被調查的經營者提交的符合前款規定的文件、資料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內,完成進一步調查。在進一步調查階段,市場監管總局應當按照反壟斷法及本規定,對被調查的交易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進行評估。
隨着市場監管總局予以立案,長和與貝萊德財團應當在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交資料,有關部門在收到資料的三十日之內初步調查。一旦決定進一步調查,長和與貝萊德需要再在三十日內再提交資料,而後當局將在一百二十日內完成進一步調查。在實際案例當中,情況都更加複雜。例如,思科(Cisco)收購光學元件製造商阿卡夏(Acacia Communications),在中國接受反壟斷審查時就經歷了450天的審查周期。此次交易涉及23個國家的43個港口,審查勢必更加嚴格。
自《反壟斷法》生效以來,只有三個經營者集中案件被禁止。其中之一便涉及國際航運業,即2014年中國商務部禁止馬士基、地中海航運、達飛設立網路中心經營者集中案。從該案審查決定中不難發現,反壟斷執法機構與航運主管部門、相關行業協會均較為重視航運業的經營者集中,因而相關審查工作也非常審慎。
面對兩難選擇,長和會否壯士斷臂?
對於長和集團來說,事情發展到如今這個地步,想必是苦澀和沉重的。這是一個兩難的選擇:繼續推進交易,不僅要面對監管的審查,也將面臨輿論的重壓;如果終止出售,則有可能要向貝萊德支付高額違約金,同時也可能遭受來自美方的報復。然而,早知今日何必當初。如果交易是李嘉誠先生的決定,顯然與他長年審慎經營的原則相悖,但如此重要的交易,又難以讓人理解他沒有決策角色。一旦中央政府的審查證明這是知法犯法,長和很可能既要承擔罰款,還要承擔違約金,甚至要承擔因而失去市場信任的後果。
按照長和和貝萊德的協議,雙方的交易磋商期最終截止於7月底。或許長和應該果斷承認錯誤,配合國家的調查,儘量挽救危局。香港社會更應該從中學會,傳統的營商模式早就過時,如果不知道與時俱進、敢於改革,香港絕不可能擺脫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