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敬恩案】馮脫刑恐李國章罪 擾亂秩序罪成 准保釋9月判刑

撰文:伍凱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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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校務委員會去年1月召開會議,李國章首次以主席身分出席,會後大批學生包圍沙宣道的會議大樓抗議。港大學生會前會長馮敬恩涉高呼「隊冧佢!」恐嚇李國章,被控刑事恐嚇;外務副會長李峯琦亦被控阻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二人不認罪,案件經審訊今(20日)在西九龍法院裁決。裁判官裁馮就涉刑恐李國章無罪,但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則罪成;另一被告李峯琦阻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亦罪成,裁判官即取消二人擔保,但聽罷求情後,又准二人保釋,並定於9月21日判刑。

兩名被告馮敬恩(右)及李峯琦(左)。(羅君豪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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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今午聽畢求情後,包括來自馮敬恩母親、陳志雲及羅冠聰的求情信,准已還押一個中午的馮敬恩、李峯琦保釋,等候二人的背景和社會服務令報告。由於馮在2011年曾接受過腦瘤切除手術,官再為他索取一份醫療報告。但明言判監可能性相當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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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隊冧佢」非指明針對李國章

裁判官高偉雄裁決時稱,接納李國章和保安是誠實可靠證人,亦相信李稱案發時受驚、擔心人身安全,並非誇大其詞的謊言,即使他是政府前高官,曾面對多次示威,但案發時他處於人貼人的包圍、被人用言語威脅要「隊冧佢」,感到害怕是正常的。

雖然馮敬恩曾兩次重覆「隊冧佢」,而「隊冧佢」有殺死他的意思,他兩次重覆是想強調他有能力將威脅付諸實行,但因為馮當時的用字是第三身的「佢」,而非針對李國章第二身的「你」,裁判官不排除馮是想說給周圍的示威者聽,而並非針對李恐嚇他,不夠證據證明馮意圖令李受驚,裁定他刑事恐嚇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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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唔好畀佢走!」有號召群眾之意

至於馮面對的另一項「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的交替控罪,裁判官指示威者當時在會議大樓外包圍李國章,要求與校委對話,李聲稱馮高呼:「唔好畀佢走!唔好畀李國章走!隊冧佢!隊冧佢!」後,有兩名不知名示威者拉他的手臂,而且包圍他的人群擠擁的力度增強。

裁判官指,該控罪需要證明被告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或相當有可能激起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即令他人害怕受到人身傷害、財產被破壞等。裁判官認為馮案發時大喊「唔好畀佢走!隊冧佢!」呼籲示威者不讓李國章離開,是號召包圍李的人用武力制止他離開,而當時人群中有持手機和攝錄機拍攝的人,若人群擠向李的力度加強,有可能令手機和攝錄機跌地損壞。縱合各項證據,裁定馮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罪成。

校委會委員紀文鳳遭學生包圍逾半小時,她一度以頭暈為由呼召救護車。

官指李峯琦有阻救護員工作

裁判官庭上分析救護員和保安的供詞,多名證人皆供稱當日用身體壓住救護擔架的,是一名戴黑框眼鏡、穿深色上衣、身型肥胖的年輕男子,而港大保安主任馮志才審訊時庭上認人,亦指認出當晚見到的年輕男子是次被告李峯琦。

裁判官認為當晚紀文鳳被圍困的草地環境雖然昏暗,但借着攝影器材的光線和沙宣道的街燈,光線不算微弱,而且李峯琦坐在擔架上10至15分鐘,救護員可以近距離觀察涉案男子的動態,裁定李峯琦毫無合理疑點就是該涉案男子。

雖然法例對阻礙公職人員的定義為增加他們履行職務的難度,單單的構成不便或稍加費力不足以定罪,但裁判官認為李峯琦當日以雙手及身體按壓在擔架床上,令救護員最後要放棄用擔架,只可以扶着紀慢慢步向救護車,李的行為必然阻礙了他們執行職務,裁定他傳票控罪罪成。

李國章稱當日場面混亂,怕有人跌倒會被踩死。(羅君豪攝)

被告馮敬恩,22歲,被控於去年1月26日刑事毀壞港大賽馬會跨學科大樓的正門玻璃門框、企圖強行進入該大樓,以及在大樓正門外恐嚇李國章,意圖令他受驚,即高呼「唔好畀佢走!唔好畀李國章走!隊冧佢!隊冧佢!」

次被告李峯琦,21歲,則被指阻礙消防處高級救護員進入大樓,並阻礙他們協助校委紀文鳳離開大樓,及阻礙救護車離開。

今早多名社運人士,包括:梁頌恆、游蕙禎、黃台仰、林淳軒及「四眼哥哥」鄭錦滿等均有到庭支持。香港大學發言人回應傳媒查詢法庭判決時表示,大學尊重法庭的裁決。 

李國章稱聽到「隊冧佢」令他受驚

審訊時,李國章以控方證人身份作供,他說是第一次被人用武力拉住和威嚇,而且馮敬恩說了幾次「隊冧佢」,令他印象非常深刻,感覺有性命危險,又憶述當時認為馮在煽動示威者:「覺得佢就係主謀者,想攻擊我。」

另一名被包圍的校委紀文鳳,則憶述當晚被示威學生重重包圍,情況混亂,形容自己像「人質」一樣被拉來拉去,害怕若不慎跌倒會成為「墊底嗰個」。

案件編號:ESCC 2357/2016 & ESS 27186/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