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囚】少年犯投訴 五年零成立 議員促設監懲會改「自查」制度

撰文:林裕華 鄭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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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名前青少年犯人接受《香港01》訪問,控訴在囚期間曾遭虐待,懲教署連日來回應指,希望受訪者提供證據予投訴調查組調查。不過,50名受訪者中,絕大部分都坦言當時不敢投訴,有三個主因:怕再被打;對懲教人員「自己查自己」沒信心;懲教人員手執撰寫行為報告大權,不敢得罪。而據統計,過去五年僅八宗少年犯投訴,且無一宗成立。
50名受訪者中,有一位曾嘗試投訴,坦言懲教人員會「威逼利誘」令他放棄,包括「未見官,先打三十」、同倉囚友不斷受罰,形成同輩壓力等。有立法會議員直指,懲教署自查投訴的制度漏洞太多,促請成立獨立「監懲會」,監察懲教署如何調查投訴。

現時懲教署設有投訴機制,但都是由署方人員查同袍。(資料圖片)

審視投訴的委員會 均隸屬懲教署

現時懲教署投訴制度分為三級,當接獲投訴,會如警方投訴警察課一樣,由懲教署投訴調查組跟進,完成調查後,就把結果交予投訴委員會審視,委員會主席為一名政務官,其餘成員為懲教署人員。去年8月,懲教署於投訴制度設立第三級,成立投訴上訴委員會,成員為十名太平紳士,若在囚人士不滿結果,可上訴至該委員會。

成員之一,本身是律師的許宗盛表示,每宗上訴會由兩名太平紳士及懲教署副署長檢視,以2:1或3:0來通過結果,雖他指副署長不會出言左右他們的決定,但承認有別於監警會,投訴上訴委員會並非獨立機關,而是隸屬於懲教署之中,亦無秘書處職員審視投訴內容。

過來人怕「找數」、報告「花底」 均不投訴

對於在囚人士而言,他們都對懲教署人員自查同袍的投訴制度欠信心。《香港01》在過去一個月訪問的50名前青少年犯人當中,絕大部分都稱,雖曾想過投訴,但終無付諸行動,主因怕「找數」,再被懲教人員虐打,同時少年犯的刑期長短會受懲教人員撰寫的行為報告影響,得罪懲教人員便可能要加監。

有受訪者稱雖曾遭虐打,但在囚期間怕「找數」,不敢投訴。(模擬圖片/李澤彤攝)

狂罰同倉囚友 同輩壓力迫棄投訴

千禧年初起,數度進出年輕犯人懲教所的阿古(化名),則對投訴制度有更深體會,他曾試過首長級人員巡視時舉手投訴遭受不恰當武力,雖該名高層當面指示下屬跟進,但豈料高層一走,立即再遭暴打,並問他「仲有無問題?」最終投訴便不了了之。至2004年底,他再次被囚於壁屋懲教所,於太平紳士巡視時舉手,當時監督便淡然向太平紳士道「我地會跟進。」然後便帶該名太平紳士離開,投訴最終同樣不了了之。

兩年後,阿古第三度入獄,他再就懲教人員的暴力行為,擬取表格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當時阿sir成日話係『蛤蚧信』,故意貶低想投訴的人。」他更指,若想取信,多會「未見官,先打三十」,就算最終捱得住,取得表格,懲教人員也有對策,會不斷「掃倉」、加密體罰等,以同輩壓力迫使他打「退堂鼓」。

過去5年僅8宗投訴 無一宗成立

青少年犯人怯於投訴,或許由數據也可見端倪。據懲教署統計,2013年至今年6月30日,投訴調查組共接獲八宗男性年輕在囚人士投訴,完成調查後,有四宗為「無法證實」,兩宗為「虛假」,其餘兩宗仍在調查。而投訴上訴委員會於去年八月成立至今,並無收到有關年輕在囚人士的上訴個案。

邵家臻直言,成立「監懲會」、一改懲教署的投訴制度,是他議員任期內須完成的目標。(資料圖片)

邵家臻:不獨立的監察投訴制度 太多漏洞

立法會社福界議員邵家臻直言,現時懲教署的投訴制度是「自己人查自己人」,且無獨立的監管機構監察,「太多漏洞,好易徒具虛名。」他坦言在懲教院所內,職員與囚犯已是權力懸殊,故認為要仿照監警會,成立「監懲會」,脫離於懲教署轄下,可獨立審視調查投訴結果,有權發還重查,以及派出觀察員,監察懲教署投訴調查組與在囚人士的會面、如何處理投訴等。

他稱立法會10月復會後,便會把青少年犯人受虐問題及成立監懲會的提議,要求加入保安事務委員會的議程,「成立監懲會,將會係我今屆議員任期的目標,必須做到。」

簡文傑稱,不認為有需要成立「監懲會」。(譚威權攝)

工會:去年設上訴委員會 已添前線壓力

不過懲教事務職員協會初級組主席簡文傑表明反對成立監懲會,坦言現時部門內並無嚴重違紀行為,根本無此需要,又指去年成立投訴上訴委員會,已為同袍添上更大壓力。

同為監警會委員的投訴上訴委員會成員許宗盛也指,懲教署與警方不同,警方執法,不時會與被捕人處於對立面,故要監察,但懲教署重視更生,與囚犯並非對立局面,不認為可把監警會制度照搬至懲教署的投訴制度。

懲教署發言人:不時檢討投訴機制

懲教署發言人回應指重視投訴,備有不同途徑供在囚人士或刑釋人士提出申訴或表達不滿,亦可書面方式向立法會議員、申訴專員、法定機構、其他執法部門或政策局,以至相關持份者等投訴,在囚人士也可親自向巡獄太平紳士到院所突擊巡視期間,求助或投訴。

懲教署強調注重職員操守,對違規零容忍,投訴調查組會就每宗投訴詳細調查,若證實違紀,會紀律處分,如違法,必交由其他執法部門跟進,又指不時檢討和優化處理投訴的機制,務求提升處理投訴的透明度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