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水鳳溪第一中學前教師 稱遭不合理解僱索償1400萬 獲賠34萬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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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水鳳溪第一中學於2001年解僱該校執教逾10年的教師,該教師於2年後興訟控告校方非法解僱,索償逾1400萬元,案件在13年後,高院今午(29日)頒下判決,裁定校方因未有行使其「即時解僱」權利,裁定解僱屬不合理,但令校方只須賠償34萬元及訟費。

原告高翰儒在高等法院向前僱主索償。(資料圖片)

原告高翰儒,被告鳳溪第一中學,以及該校2001年委員會的13名成員。

解僱信未清晰說明是即時解僱

法官在判詞指,2001年7月校方原可以指原告差劣的教學表現,及課堂上的行為失當,「即時解僱」原告,但根據校方的解僱信,只表明「在沒有其他選擇下,即時終止原告與校方的僱傭合約」,並給予原告一個月代通知金。

法官認為,「即時解僱」對員工是非常嚴重決定,僱主必須在此情況下,向員工帶出清晰地提出,然而涉案解僱信卻未能清楚向原告說明這是「即時解僱」,所以裁定校方無行使其權力,屬不合理解僱。

校方只須賠原告一年的損失

因原告被無理解僱,校方須就原告在一年內的收入損失、公積金損失等作賠償,即合共35.4萬元。

原告1990年加入鳳溪第一中學任教,1995起共收到校方四次正式警告,包括他在課堂上多次行為不當、蔑視校長及校學委員的決定和指示等。2001年校方發出即時解僱信,給予原告一個月代通知金4.6萬元,辭退原告。

原告曾提終極上訴並得直

原告不服並控告校方無理解僱,案件爭議被告在2001年7月,是否有權力即時解僱原告,以及是否有合理理由解僱原告。案件曾於高院審訊,原告被判敗訴,其後他上訴至終審法院,獲判得直,終審法院下令將案件發還高院再定奪,以決定原告是否應獲賠償。

案件編號:HCA 3494/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