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警案】總督察黃祖成定罪上訴只准爭辯法律觀點 黃帶笑離庭

撰文: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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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名警員於2014年佔領運動執勤期間,於金鐘添馬公園毆打曾健超而被判罪成,各判囚兩年,七人先後獲准保釋等候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上訴庭上月率先處理涉案首被告總督察黃祖成的上訴許可申請,上訴庭副庭長倫明高今(15日)早頒下判辭,就刑期方面批出上訴許可,但就定罪的申請上,則只稱黃到正式上訴時可提法律論點爭拗。黃祖成離庭時心情輕鬆,更面帶笑容,記者問他心情如何時,他更一反「封口」的常態,更友善地表示「有心、有心」。

第一警總督察黃祖成。(資料圖片/鄭子峰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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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祖成今早到庭時表現平靜。代表黃祖成的御用大律師Tim Owen在上次的聆訊質疑,原審法官錯誤接納無綫新聞片,又指原審時未有傳召攝影師作供,只傳召無綫新聞部製作經理黃廣海講述影片,並不足以證明影片的真實性。

黃仍可就定罪決定提法律爭辯

有執業大律師指出,在上訴聆訊中,若想就案中事實提出爭拗,須先獲得上訴庭授予上訴許可,但即使申請不獲批,上訴人仍可繼續就法律觀點提出上訴。

而就黃今次的申請而言,黃有就控方的錄影片段提出爭辯,部份屬事實的爭拗,上訴庭未有批出許可,但這只表示他不能在上訴時提事實的爭拗。由於他亦有就法律觀點提出爭辯,故上訴庭法官亦指明,黃仍可在正式上訴時,單就案件所涉法律觀點,繼續就定罪的裁決提上訴。

黃祖成今離庭時沒有回答提問,只友善地對記者說:有心、有心。(梁芷君攝)

就證供應取納應取那一標準可爭拗

法官在判辭指出,就定罪的上訴許可申請上,辯方在聆訊時質疑原審法官不應採納較低的「表面證據」法律標準,而應用辯方提出、較高門檻的「相對可能性」法律標準。法官認為此項上訴理據屬法律爭拗,故此並不需要法庭批出許可仍可繼續提出上訴,但辯方提出其餘的上訴理據均包含事實裁斷,而倫官分析後認為該些理據沒有可爭辯之處,故拒批出定罪許可。

上訴毋須再爭辯事實裁斷

惟就事實裁斷的上訴理據,包括:控方未有傳召拍攝新聞片的攝影師上庭作供、原審法官接納無綫電視製作經理黃廣海比對新聞片及母帶後作的證供、原審法官錯誤得出黃祖成在案發現場的推斷,惟上述理據均不獲法官接納。

刑期有可爭辯之處

就刑期的上訴許可申請,辯方指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一連串相關的判刑因素,包括犯案時的環境、警員面對的高壓工作環境、黃祖成已服務警隊30年、黃祖成沒有參與施襲及黃被捕至正式起訴的延誤。法官倫明高認同辯方提出的論點有爭拗之處,故批出刑期的上訴許可申請。

本案餘下六名警務人員包括高級督察劉卓毅(31歲)、警長白榮斌(43歲)、警員劉興沛(39歲)、警員陳少丹(33歲)、警員關嘉豪(33歲)及警員黃偉豪(38歲),上訴庭仍未審理他們六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CACC 38/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