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上訴】指原審法官未說明違何職責 強調與許仕仁案大不同

撰文: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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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特首曾蔭權因沒申報洽談租用深圳東海花園豪宅,而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被判監禁20個月。曾蔭權服刑約兩個月後,成功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上訴庭今(25日)開庭聆訊。代表曾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庭上力陳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出錯,包括沒有詳細指出曾蔭權案發時是否有意違反其職責,亦未能指出曾違反何種職責,以及曾在案中有何種得益,又強調本案與許仕仁的新地案大不同。

曾蔭權夫婦在G4保護下到庭。(歐嘉樂攝)

指原審官未指出曾有何利益

代表曾蔭權的英國御用大律師Clare Montgomery陳辭指,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出錯,並沒有詳細指出曾蔭權犯案的動機、收取了何種利益、違反了何種職責及沒申報租賃如何嚴重至足以令他定罪。

Montgomery指,本案需證明曾蔭權在案發時知悉其作為是違反職責,並須明確指出曾收取的利益是甚麼。

許仕仁收新地高層850萬,終院法官指這有如施加在許身上的「黃金枷鎖」。(余俊亮攝)

指許仕仁案與本案性質不同

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聞言後指出,許仕仁受賄案與本案的證據相類似,而許案對陪審團的引導亦與本案大致相同且非常清晰。律師即指本案與許案的不同之處,在於收取的利益,又指許仕仁明顯是獲准免費居住禮頓山豪宅單位,惟曾蔭權是以市價租用深圳東海花園,故認為原審法官未有在引導陪審團時指出曾實際收取的利益。

控罪指,曾蔭權涉嫌於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間,以特首及行會主席的身分,參與處理雄濤廣播的牌照等3 項申請時,未有向行會申報他與雄濤股東黃楚標就深圳東海花園物業進行的商議,當時被陪審團以8 比1 裁定罪成,他服刑約兩個月後獲准保釋。

案件編號:CACC55/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