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士車禍檢討】營運牌照加競爭性投標 意外率作賞罰可提升安全

撰文:陳晶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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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專營巴士服務獨立檢討委員會」今(15日)召開第十三節聽證會,並邀請悉尼大學商學院運輸及物流研究學院客席教授Professor John Stanley出席作供。
就巴士服務專營權方面,Professor John Stanley以澳洲墨爾本的情況舉例,指出當地巴士有三分一的合約屬競爭性投標,政府會列出巴士的路線及班次,並在合約中加入鼓勵及罰則條款,讓營辦商投標。Professor John Stanley表示此做法,香港亦能應用,且賞罰細則扣連安全指標,例如意外率,會有助提升巴士安全。

Professor John Stanley提及墨爾本的巴士營運情況。(陳晶琦攝)

Professor John Stanley就墨爾本的巴士營運情況,指出當地巴士有三分之一的合約屬競爭性投標,其餘的則是營辦商與政府洽商專營權。

在競爭性投標合約中,當地政府會清楚列出巴士路線、班次以及價格,並加入獎罰細則,專營期訂定為7年,讓營辦商投標。而此性質會令到營辦商具警覺性,營辦商倘表現差劣,其經營權將會失去。Professor John Stanley表示,此模式倘套用在香港,相信亦能做到。

就現時墨爾本競爭性投標合約,當中的獎罰細則只是涵蓋乘客意見及滿意度調查的範疇。委會員成員羅康錦其後問及,倘賞罰細則與巴士安全扣連,其細則應如何訂明?Professor John Stanley則建議,可以在合約條款清楚列明巴士狀況、維修保養的要求等,或是將意外率作為賞罰則的起點亦見可行,以提升巴士的安全。

Professor John Stanley 又解釋,墨爾本的巴士競爭性投標合約,當中的賞罰制度未有扣連安全指標,原因為當地設有巴士安全法例,並以責任鏈模式運行,倘巴士發生意外,影響巴士安全的相關人士,包括巴士車長、維修、檢驗車輛的人員以及巴士高層等都需要承擔責任,嚴重情況不僅罰款,甚至要入獄。惟香港現時並未有相關法例。故目前階段,倘在賞罰細則加入安全指標能起幫助,惟要確保所有影響巴士安全的人士受制於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