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權覆核案 一文看清三大曯目爭議 解讀《基本法》第40條為關鍵

撰文:李慧娜 呂樂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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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挑戰丁屋政策的司法覆核案在本周一展開戰幔,申請人與政府方及鄉議局的代表大狀在庭上唇槍舌劍,從《基本法》第40條的立法原意談到香港的土地問題,審訊亦涉及不少法律爭議。本文將解構案中三大備受關注的爭議,其中如何解讀《基本法》第40條,將會是案中決定勝負的關鍵。

《基本法》第40條是否保障丁屋政策?

《基本法》第40條指,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申請方認為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立法時,未有就廢除或延續丁屋政策作決定,才編寫字眼中立的第40條條文,而第40條只保障合法的傳統權益,由於丁屋政策涉歧視成分,與有關公平原則的第25條及39條相違背,故不合法,不受第40條保障。

不過,政府及鄉議局一方認為,該條的立法原意主要是為了保障丁屋政策,其合法性毋庸置疑,議局直指男丁一生人有一次免費建屋權或可以私人協約形式建屋,便是丁屋政策中屬傳統權益的核心權利,故丁屋政策在《基本法》下可延續。

丁屋政策是否涉及性別歧視?

申請方指丁權僅限為男丁所有,亦含有歧視新界的女性原居民的成分。代表申請方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陳詞時指出,大清律例中從來沒有任何限制女性擁有房屋或土地的條文,女性在法律及習俗上均可擁有土地,因此女性原居民申請土地建屋的權利也應同樣被視爲傳統權益,受基本法保障。

對此,政府方指傳統習俗上婦女不會擁有或繼承土地或房屋,只可享有丈夫屋地,並由兒子繼承,而在圍村中,大部分的做法只由傳統習俗所約束;鄉議局直認丁屋政策涉及歧視,但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仍立法保障丁屋政策。

丁屋政策歧視非原居民?

申請方在審訊首天便直指,丁屋政策歧視大部分非新界原居民港人,丁權是原居民額外的特權,但男丁在出售其丁權後仍可申請公屋,但在香港土地資源如此貧乏的情況下,實屬不公。政府方未有就土地資源分配不公作回應,直指這議題與本案無關;鄉議局則承認丁屋政策是「先天性帶歧視」,但仍基本法起草委員明知此情況,仍編寫第40條保障有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