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不滿裁決庭上掟銀 官認為被告為洩憤 判囚10天但准緩刑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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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管局前女工不滿法官要求她就其工傷索償自費3萬多元索取報告,到庭申冤。她於上訴庭審訊期間,涉嫌向法官方向投擲硬幣,有女保安員報稱受驚,前女工因而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裁判官今(23日)於東區法院指被告罔顧他人或因此憂慮受到即時的非法武力,裁定被告罪成。控方指此案性質與藐視法庭相近,建議判處即時監禁。官認為案情未至於如此嚴重,而被告再三查問下仍不確保會否再犯,裁判官最終判以10天監禁,緩刑2年。

被告賴容遭法官多番追問,仍堅稱再遇不公仍會投訴。(林樂兒攝)

被告賴容,50歲,被指於去年6月20日在高等法院第四法庭,投擲硬幣襲擊女子朱肖雲。

保安或未料有人在庭上擲物

香淑嫻裁判官指,法庭為肅靜的地方,信納女保安員朱肖雲聽到撞擊聲時已覺不尋常,憂慮其人身安全。被告指保安是收到指示,入庭留意被告,故可目賭事發經過,不可能因而害怕;官則認為保安不會每刻看著被告,而即使目睹經過,也不會料到有人於審訊時斗膽擲物。

明知可能構成暴力仍照做

此外,保安坐於法官桌前面,被告向該方向投擲,動作有如向保安擲物。官指,被告掟銀時必定意識到有可能令保安憂慮受到即時的非法暴力,依然照做,故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認為屬復仇應判監

控方提出加刑因素,稱此案性質與藐視法庭相近,續指影響司法自由、影響公職人員執法,或對公職人員復仇的案件中,被告一般會被判以即時監禁。香官謂,此案無證據指被告是為復仇,會依據案情、背景等判刑。她認為被告是一時氣忿,而案中並無人受傷,與控方所引的案例有別。

被告表明若遇不公仍會投訴

香官又查問被告為何需於工傷申索案取精神報告,被告透露她因工傷引致精神受傷,工傷前曾停服抗抑鬱藥,受傷後需一直服藥,至今仍有覆診。

被告求情表現冷靜,重申不滿要自費取報告等事,並指法庭有責任跟進她的投訴。香官再三詢問她日後會否再犯,被告均無正面回答,稱若再遇到不公的處理,當然會投訴。

官信被告只為洩憤

香官認為被告但求洩憤,以暴力衝擊法庭秩序,須加以阻嚇;雖案情不至於要判即時入獄,但被告仍堅持要以自己的方法表示不滿,最後判10日監禁,緩刑2年。被告聽後,查問能否上訴,香官則指這是她的自由。

案件編號:ESCC1527/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