斥百萬元復耕農地 遇政府部門互卸責無奈曬太陽 農戶批政策僵化

撰文:勞敏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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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從事農業,有人掌握種植技能及賴以為生,卻因無地可耕「望門興嘆」;有人希望從城市走回田野,復興荒廢多年的農地,卻因政府部門各自為政,感到無所適從。
Steve去年初與舅父打算將元朗十八鄉水蕉新村的一塊逾廿萬平方呎棄耕農地復耕,打造屬於自己的農業園,卻因捲入寮屋僭建風波,連同場內剛興建的育苗棚也被指是違規構築物。他嘆言「全部屬簡易棚設計(則獲豁免申請農用構築物),突然又要我申請?」又擔心農場內的寮屋清拆後,再申請興建農用構築物只得百多平方呎空間,批評政策僵化、消磨有心復興本港農業人士意志。

本港蔬菜自給率不足2%,有人寧願囤積農地售予發展商圖利,也有人投放數百萬元復耕農地,種植有機蔬果。(洪嘉徽攝)

一個希望種出令人吃得安心有機菜的小小心願,觸發Steve舅父取出約12萬平方呎的棄耕農地,再租用鄰近農地,成立佔地超過20萬平方呎的「88有機農莊」。

育苗棚風波:漁護署指豁免申請  地政處指違規

但雄心壯志未幾已遇挫折,農地上的寮屋被地政處指曾違規改建,連同五個興建中的育苗棚也同樣被指違規。Steve說,根據漁護署申請農用構築物指引,「在私人農地上把透明膠膜或遮蔭網安裝在框架上而建成的遮蔭棚或擋雨棚,則可豁免申請農用構築物批准書」,豈料去年中突然收到地政處要求清拆信件。

當時五個育苗棚底座依傳統做法,用螺絲固定在地面。漁護署職員向Steve透露,當設計屬「固定在地面、落石屎、通電」,地政處視為永久性構築物,建議清拆所有螺絲,令棚架變成可移動的鐵框,故他又投放約50萬元改成滾輪設計。可是,地政處仍不收貨,經漁護署出面溝通後,Steve才沒有再收到要求清拆信件。他直斥執法不公,政府政策信息混亂,「漁護署鼓勵復耕,但地政處依然死心不息針對農戶。」

漁護署回覆指,上述的遮蔭棚或擋雨棚因構成的安全風險較低,可豁免申請農用構築物批准書,並指「沒有規定構築物是否被固定在地上」。發言人更補充說「沒有建議農戶把農用構築物更改為滾輪式」,沒有回應Steve育苗棚最初設計有否問題。

地政總署也回應指,曾就五個興建中的疑為「育苗棚」構築物向漁護署查詢是否可獲豁免申請農用構築物批准書,由於在地政處等候漁護署回覆期間,地段業權人仍繼續進行違契工程,故按照加強執管行動的措施在現場張貼通知,制止違契建築工程繼續進行。地政處其後收到漁護署通知有關構築物可獲豁免申請,已停止採取執管行動。

Steve欲興建一個約兩萬平方呎的環控溫室,並提前購買材料抗通脹,豈料申請拖近一年仍未獲批,建材只能每天曬太陽。(洪嘉徽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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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控溫室申請拖近一年  建材放到生鏽

去年中,Steve經漁護署向地政處申請興建一個約兩萬平方呎的環控溫室,又擔心材料會漲價,故先行投放80萬元購買,惟申請近一年也沒有回音,「材料擺晒喺度生鏽、老化,無溫室棚,夏天無辦法種士多啤梨、蜜瓜等逆氣候作物」。

漁護署發言人則表示,去年七月收到在元朗十八鄉水蕉新村申請蓋建20個各約一千平方呎的溫室,亦支持上述申請,並於同月將有關申請及評估轉介地政總署進一步跟進。但是,該申請提交十個月也未有批出,地政總署發言人解釋,根據現時審批標準,按照《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第121章,擬興建的構築物高度超過4.57米或層數超過一層,申請人必須提供一份經屋宇署批核的興建圖則;若擬興建的構築物建築面積超過1000平方呎,基於安全考慮,地政處會就有關個案徵詢屋宇署意見。根據紀錄,地政處已接獲有關申請,正按既定程序徵詢屋宇署及漁護署意見。

地政處指農地上有懷疑違契搭建構築物,多次要求清拆寮屋,Steve嘆言政府政策僵化,重新申請興建農用構築物亦費時失事。(洪嘉徽攝)

申請農用構築物限制多  批農業政策離地

根據現行政策,已登記寮屋不許擴建、新建、加建、改變用途或改用與寮屋管制登記紀錄不符的物料,否則會喪失登記資格,寮屋管制登記紀錄亦會被取消。Steve原希望修補農場中的寮屋供耕住合一,但被地政處指違規,最終於上月22日清拆了最後一間寮屋。

該農地上被取消登記資格的寮屋已全數清拆,Steve批評政府拒絕保留耕住合一,無法保障農戶的作物不會被偷走或破壞。(洪嘉徽攝)

當農場失去這些構築物,Steve說「唔會有電,亦連唔到水泵。中電唔會隨便放個電箱畀你放喺棵樹度,一定放喺固定構築物。」農戶可向地政總署申請興建農用構築物,如溫室、禽畜舍、孵化室、養魚池、儲物室等,Steve卻不抱期望,「唔知佢又再拖我幾耐。我又等你一年半載?租金邊個畀?」

他亦擔心投入大量金錢、時間,最終只換來100多平方呎的空間;又推算若耕地面積達10萬平方呎,預留500平方呎作冷藏庫是必須,以穩定溫度儲存未能即時出售的有機作物。他坦言,「如果地政處咁一成不變,唯有我咁樣去變。」或考慮把農場「斬件」,分散申請數個農用構築物支撐運作。

漁護署指出,申請人的農場規模需與其申請興建的農用設施相稱,如構築物是用作儲存農具及農用物品,其申請的面積必須與其耕地面積大小相稱,一般介乎10至15平方米(即百多呎);面積較大的農場,署方會按個別農場的實際需要,考慮推薦較大或多於一間的農用構築物。至於申請需時多久,地政總署指,視乎個案複雜程度而定,包括是否涉及土地業權問題或該申請是否符合相關適用法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