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分析】政府新守則 風球除下續放假?「颱風假」僅都市傳說

撰文:林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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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天又到,風季將至,作為打工仔的廣大市民,或許都如「子華神」所言,個個都變馬迷,一齊高呼「八號、八號」,希望在沉重的工作壓力下,有颱風或黑色暴雨警告,可多「賺」一日半日假期。不過所謂「打風、黑雨有假放」的說法其實也是都市傳說,因為香港從來沒有法定的「颱風假」。
去年颱風山竹襲港後、市面交通一團糟時,政府未有宣布停工,引爆全城怒火,政府事後檢討天災應對安排。勞工處前日更新《颱風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則》(《守則》),訂明在超強颱風惡劣天氣下,政府可因應需要公布「極端情況」,讓打工仔延遲復工,但這僅屬指引性質,並無法律約束力。 至今,政府仍然認為立法宣布停工不可行。
參考台灣做法,當地雖然一樣沒有官方的「全台颱風假」,但卻賦予地方政府權力,在颱風或連續暴雨下宣布公營非緊急服務停工,同時容許民間企業保留彈性,再在法理上賦權僱員不上班而免遭秋後算帳。縱使執行上一樣有爭議,但這起碼賦予政府足夠的權力,處理惡劣天氣下的上班安排問題,可減省一定程度的混亂,值得港府參考。

↓↓ 重溫「山竹」襲港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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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勞工權益與印度、老撾並列

現時《守則》並無法律約束力,《僱傭條例》只要求僱主不得減少僱員年假、法定假日及休息日,以補償因發出八號或以上颱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損失的工作時間。大部分企業在上述警告生效時不辦公,是因為政府作為全港最大僱主,會在上述情況下帶頭暫停非緊急部門的工作,教育局會宣布停課。約定俗成下,主要私人企業如銀行界等亦會跟隨。

然而,並非所有僱主都如此體諒員工。國際工會聯合會(ITUC)2018年的全球勞工權利調查報告,香港被列為第5級的「對勞工權利沒有保障」,與中國內地、印度、孟加拉、柬埔寨、老撾等並列。

欠缺法例保障下,部分僱主為求賺盡一分一毫,可能會「走法律罅」安排員工在預計打風當日放年假,災後上班困難自然更不是他們的優先考慮。正因如此,去年山竹襲港一役後,大批打工仔明知困難仍要返工,迫爆港鐵站、徒步走過塌樹陣,甚至有企業傳出內部指示,要求員工在打風翌日中午前回到崗位,否則扣糧。而由於政府自己都沒有災後停工應變安排,連部分政府非緊急部門員工,都要認命上班。

山竹吹襲過後,大批市民要冒著危險勉強上班,這張網民上載的「絕望返工相」,可說極具象徵性。(網上圖片)

災後檢討:政府仍不傾向立法勒令停工

在同年10月4日的立法會內務委員會特別會議上,多名議員都認為政府應改善災後復工安排。民建聯鄭泳舜認為,政府呼籲勞資雙方「互讓互諒」根本不可行;勞聯潘兆平認為《僱傭條例》執行上有問題,政府亦應檢視《守則》,是否可以改為透過立法方式執行。

當時官員沒有正面回應立法問題。直至今年4月底,政府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提交跨部門檢討結果,只表示會成立一個由政務司司長主持的督導委員會,審視風後有否出現極端情況,如有則建議僱員於8號風球取消後,於所在地多留2小時始啟程復工,委員會再按需要決定是否延長時間。直至近日,勞工處正式將之寫入《守則》,政府可在八號颱風警告改為三號颱風警告前發出「極端情況」安排。

但老問題依舊:無論《守則》如何改變,都沒有法律約束力,僱主仍然有權在「評估狀況」後,「認為」僱員上班「沒有困難」,要求他們「按照原先協定」照樣準時返工。在5月7日的立法會會議上,勞工處助理處長(勞資關係)陸慧玲認為,香港有不同工種,不易訂立所有行業都適用的法例云云,至今未見政府立場有改動。

勞工處助理處長(勞資關係)陸慧玲指情況難以「一刀切」全港停工,因為或對部分有需要人士造成嚴重不便。(資料圖片)

台灣天災應對:地方政府有權宣布停工

確實不同工種有各自需要,很難完全一刀切。但和香港一樣不時受風災侵襲的台灣為例,當地《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辦法》)清楚列明,縣市長可因應天災宣布政府各級機關及所有學校停工停課。

對於風災和水災,《辦法》有清晰標準,包括暴風圈在4小時內可能掠過、平均風力可達七級以上或陣風可達十級以上,雨量達到各縣市指定的水平。即使不符上述標準,如受地形、雨量影響,導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時,縣市長也可宣布停工停課。

《辦法》也提到,因業務需要需輪班輪值、參與救災或其他特殊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酌留必要人力,經機關、學校首長指派出勤者,例如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等,不適用此辦法之規定。

在台灣,各縣市政府有權就水災、風災等,宣布停工停課。(資料圖片/中央社)

停工之餘亦有彈性 法例賦權僱員不上班

至於民間企業停工安排,須由勞資雙方在符合《勞動基準法》的前提下協商處理。《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進一步提到,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之處有停工,或是受天災影響阻塞交通致延遲或未能出勤時,員工可不出勤。僱主不得視之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員工以其他假別處理,也不得強迫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故此,台灣將公營部門的天災停工安排直接寫入法例中,然後再立例賦予所有僱員因應實際上班交通困難而缺勤的權利。僱主也不得因為缺勤而秋後算帳,頂多不給缺勤期間的薪資。

超強颱風山竹吹襲過後,大批被迫上班的打工仔迫爆港鐵站。(資料圖片)

執行細節可再議 立法具必要性

當然實際執行上,台灣停工政策同樣有爭議,例如風暴路徑與覆蓋範圍隨時會變動,可能與氣象局預報不一致;每個縣市有各自獨立決策的權力,也可能導致標準不一的情況。但法規擺在眼前,起碼不會出現香港連政府非緊急部門員工都要上班的荒謬情況,私人企業亦有更清晰標準可跟隨,員工可獲的保障亦更大。

港府必須搞清楚,勞資權力從來不對等,所以訂立勞工政策,尤其這類涉及生命安全的議題時,需要稍為傾向保障僱員一方,甚至立法強制。當然商界可能會質疑,員工缺勤帶來的成本,誰來買單?但需要反問的是,為了一、兩天的利潤,置員工安危於不顧,萬一出事,又誰來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