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懶人包】強調不涉政治罪行 何不能服眾? 解讀逃犯條例爭議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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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為什麼需要修例 ?

政府建議修例,理據有二:一是處理港人陳同佳去年在台灣殺害女友的案件;二是堵塞目前香港在共同打擊罪行方面的漏洞,即不能與中國其他地方作任何逃犯移交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

對於引渡陳同佳事宜是否必須透過修例才能處理,外界不乏異議,但就跨境司法正義而論,陸港兩地交流頻繁,有必要建立有效的移交逃犯機制。

2 修例針對哪些罪行?

政府最初提出把《逃犯條例》附表1所列46種嚴重罪行全部納為可移交罪項,但經兩次修訂後,把可移交罪行減少為37罪類,而且量刑起點為七年或以上。

政府強調,所涉罪行完全不涉及言論、出版、學術、新聞層面的自由和權利,而破產、公司、證券、知識產權、稅務等9項商界關注的罪類則被剔除。

3 逃犯移交對一般市民顯然沒有影響,但為何遭遇激烈反對?

我們認為,修例激發民怨,首要問題是政府的手法太拙劣,試圖以居高臨下姿態強硬闖關,一味挾陳同佳案爭取民意,不給予時間凝聚社會共識;面對壓力而提出修訂時,又明顯向商界「讓步」,未能體恤市民對內地司法體制欠健全的擔憂,亦未能主動消除當中誤解,以及採取有效措施紓解市民對修例可能造成人權保障削弱的憂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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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政府一再強調移交不涉政治罪行,為何不能服眾?

毋庸諱言,香港與內地長期存在政治矛盾,這是由於香港經歷長達一百五十多年的殖民歷史,港人對內地有意識形態化認知,「恐共」亦一直是香港社會揮之不去的陰影,加上內地存在專制弊病和人治問題,司法公信力不足等問題,使得陸港矛盾屢屢成為香港民怨的發泄點,兩地之間商討協作與融合措施時,即使具備良好初衷,卻屢遭遇阻力。

香港社會的怨氣更多的是在長期政治撕裂以及經濟民生積弊叢生下累積,但政府推動修例不得其法,徒然暴露其傲慢離地的一面,更為基於意識形態偏見而扭曲修例、甚至把其污名化的行動提供土壤。

5 社會焦慮該如何紓解?

就政府所強調的彰顯司法公義目標而言,相信市民不會有異議,但政府最初提出的方案籠統涵蓋不同罪行,缺乏針對性,而這次修例本身屬制訂特別移交安排,按其他地區做法,一般只會針對「非常嚴重罪行的特殊情况」,即使政府後來把可移交罪行的刑期門檻升至七年,亦不足以反映移交機制針對特殊情況的本質,若要盡最大限度減少修例爭議,政府應先明確社會普遍認同的暴力罪行,例如罪類清單中的首六項,即殺人罪行、促致他人自殺、惡意傷人、性罪行、嚴重猥褻兒童、綁架等,至於其他罪類適合移交,則可從長計議。

就社會特別關注的人權保障問題,政府應明確保障被移交者可得到公平審訊的機會,這亦是《香港人權法案》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的權利。雖然政府曾表示認同可加入無罪假定、公開審訊、有律師代表、盤問證人權利、不能強迫認罪、上訴權等符合一般人權保障的要求,但這幾項保障仍不足以確保審訊公平公正,為了減少爭議,政府應加入條款,明文規定公平審訊為必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