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梁定邦義務舉報論惹質疑 監警會澄清資料絕不交警方

撰文:張美華
出版:更新:

監警會上周宣布成立的專責委員會,調查6月9日至7月2日的連串衝突,呼籲各界提供資料。監警會主席梁定邦在2日的記者會上曾表明,若提供的資料涉及犯法部分,監警會便有義務向警務處提出,市民需要小心考慮,又提醒每個人在法律上都有保持沉默的權利。有團體擔心,市民提供的資料可以用於民事或刑事程序,隨時「原告變被告」。
監警會回覆《香港01》表示,會方至今已收集過千張相片,以及遊行、衝突相關的影片連結;強調各界應以監警會7月5日發出的聲明為準,即各界提供資料乃自願性質,會絕對保密,不會用作舉報罪案或提出投訴。

監警會透露,專案組已展開與警方的工作會議,並聯絡傳媒機構,收集各界提交的資料並進行整合,監警會委員往後將根據需要安排與持份者會面。(資料圖片 / 盧翊銘攝)

梁定邦2日指監警會有義務向警方提供涉犯罪資料

監警會表示,全體出席委員早前一致通過主動對6月9日至7月2日期間發生的數次大型公眾活動,以及警方採取的相應行動,進行審視,釐清事實,並會向行政長官提交有關報告,及向公眾公布詳情,以履行會方的法定職能。惟監警會主席梁定邦在2日的記者會上曾指,若提供的資料涉及犯法部分,監警會便有義務向警務處提出,市民需要小心考慮,又提醒每個人在法律上都有保持沉默的權利。

監警會5日新聞稿 說法與梁定邦有出入

不過監警會周五(5日)發出的新聞稿,就各界提供的資料,包括個人資料,乃屬自願性質,所有資料將會絕對保密,並僅作審視數次大型公眾活動之用,而不會用作舉報罪案或提出投訴。此外,監警會並不會在未經資料提供者的同意下,向第三方轉交或披露所得資料。新聞稿的說法與梁定邦見記者時有出入。

監警會表示,今次報告的初步釐清工作將由監警會副秘書長(行動)統籌的專案組負責。(資料圖片 / 盧翊銘攝)

回應《香港01》查詢:以新聞稿為準

監警會前後說法有出入,引來監察團體及不少市民質疑,向監警會提供資料,會被轉交警方。《香港01》就此再向監警會查詢,發言人回覆指,以7月5日的新聞稿為準。

監警會發言人又引用7月2日發出的新聞稿,重申今次報告的初步釐清工作將由監警會副秘書長(行動)統籌的專案組負責,根據《監警會條例》第8條(2)賦予監警會主動進行審視的權力,「監警會可作出為執行職能而合理地需要作出,或附帶於或有助於執行該等職能的所有事情」。同時,監警會委員將根據報告的需要與持分者,包括公眾、警方、傳媒等會面。監警會重申,各持分者均有機會各自闡述事發經過,從而釐清活動全貌,而非處理投訴個案。

至今收集數千相片影片

截至今日(10日),監警會已收集過千幅涉及6月9日至7月2日的連串衝突的相片,以及過千條包含相關影片或相片的網站鏈結。監警會表示會將所收集到的資料全部閱覽,並盡量參考傳媒連日來的報道。

民權觀察成員王浩賢認為監警會有需要在法律層面,以及政策層面上,就如何保障提供資料的市民,作進一步釐清。(資料圖片)

民權觀察:說法不一是否監警會立場搖擺不定?

民權觀察成員王浩賢接受《香港01》訪問表示,監警會主席梁定邦曾表明若提供的資料涉及犯法部分,監警會便有義務向警務處提出,惟監警會事後又作出澄清,批評監警會立場「搖擺不定」,質疑為何會有兩個說法。他認為監警會有需要在法律層面,以及政策層面上,就如何保障提供資料的市民,作進一步釐清。

民權觀察早前曾在社交媒過發帖文,指出「根據《監警會條例》第40(2)條,市民提供的資料可以用於民事或刑事程序。故此,如市民向監警會或投訴警察課作出投訴,可能會做成「自我招認」的問題,即市民提供的證供可構成令自身被入罪的風險,隨時「原告變被告」。

王浩賢解釋,由於現時檢控工作由警方主導,加上在6月9日至7月2日期間,有不少集會是「未經授權集會」,有可能涉違法。他擔心若有市民在提供資料時不慎表示自己是「示威者」,或透露更多細節,或會遭警方作「事後拘捕」,重申監警會有必要澄清在法律上及政策制度上,如何保障向監警會提供資料的市民。

政府硬推《逃犯條例》修訂,不少年輕人走上街頭抗爭。事後特首林鄭月娥表示希望和年輕人對話,了解他們的想法。《香港01》整理了今屆DSE的12名狀元,對修例風波的感想,普遍都希望政府能夠聆聽民意,認真反思為何年輕人會走上街頭。(香港01製圖)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