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班警拉開陌生人背包拉鏈 爭辯不足證企圖盜竊 求翻案裁敗訴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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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班男警在港鐵車廂內,圖偷竊尼泊爾籍女乘客背包內財物,但遭同袍發現。他被截停時「撻朵」,自稱駐守觀塘警區,早前被裁定企圖盜竊罪成,被判囚1年。他不服提出上訴,並稱即使他拉開女事主背包的拉鏈,仍不足以構成法例中的「超乎預備的作為」。高院法官今(9日)頒發判詞指,男警打開陌生人背包的拉鏈,唯一合理的推斷,就是打算偷取背包內的財物,遂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梁鴻基欲推翻企圖盜竊的罪名上訴失敗。(資料圖片)

上訴人梁鴻基,早前被裁定於去年2月6日,在一列金鐘往尖沙咀的港鐵列車第3卡車廂內,企圖偷竊一個女乘客銀色背包內的財物。

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早前陳詞指, 縱使原審裁判官接納警長的證供,指在車廂內看到上訴人拉開女乘客背包的拉鏈,仍不足以構成「超乎預備的作為」。上訴人又指,他之後垂下雙手,沒有證據顯示他會繼續完成他要做的事情,因此不會出現完成偷竊的動作。

官指預備偷竊是唯一合理推斷

但法官指,拉開一名陌生人背包的拉鏈,唯一合理的推斷,就是該人打算偷取背包內的財物。他要完成這個偷竊動作,只需伸手入背包內拿走東西。法官認為,上訴人把別人背包拉鏈打開,其動作已經超越「預備偷竊的作為」。

爭議警長與事主估算相差5厘米

上訴人又指,警長當時有可能看不見上訴人拉開拉鏈的動作,同時女乘客供稱事後看到背包打開約7厘米,而警長的說法是12.7厘米。惟法官認為客觀的證據顯示該背包事後是打開的,而女乘客和警長就被打開闊度的評估,都是估量,不應把它們看作精準的證據看待。法官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編號:HCMA597/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