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3被捕學童被判入兒童院  兒童權利委員會斥做法不當

撰文:侯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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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逃犯條例》風波未平,由6月至今,在示威衝突中被捕人數逾千人,當中有多名青少年。而在上月29日,3名13歲至15歲的學童在深水埗集結現場被警方拘捕,警方提出申請保護令,3人其後被判入屯門兒童及青少年院暫住,案件押後至9月27日,以等候社署報告。
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指被捕的兒童本身並沒有案底亦未曾獲批保護令,他們的父母亦表明會履行保護及照顧子女的責任,但警方仍選擇申請保護令,做法並不恰當。根據《兒童權利公約》,對兒童的逮捕、拘留或監禁應符合法律規定並僅應作為最後手段及最短的時間。

反對《逃犯條例》所引致的風波未平息。(資料圖片)

兒童權利委員會:三童被剝奪教育機會

推動兒童權利,監察本港兒童權利狀況的兒童權利委員會今日(3日)發表聲明,對近日警方向法庭申請保護令,將未成年人士拘留在兒童院的手法表示極度關注。

委員會指,3名學童在拘留期間不能正常上學,被剝奪接受教育的機會,亦被剝奪家庭生活及由父母照顧的權利。同時,委員會指,被捕的兒童本身並沒有案底亦未曾獲批保護令,沒有證據顯示父母沒有能力照顧他們,而被捕兒童父母亦表明會履行保護及照顧子女的責任,但警方仍選擇申請保護令,做法並不恰當;保護令主要是為兒童的權利、福利和安全受到威脅時而為兒童提供保護,警員及社工在決定是否提出申請時,必須全盤考慮兒童及其家庭的情況,亦要顧及會否構成長期的負面影響。 

《兒童權利公約》​:逮捕、拘留或監禁兒童應為最後手段

根據《兒童權利公約》第 37 條,對兒童的逮捕、拘留或監禁應符合法律規定並僅應作為最後手段及最短的時間;《兒童權利公約》第 3 條提到:「關於兒童的一切行動,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 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

《兒童權利公約》第 9 條亦指出,除非締約國的主管當局認定兒童確有必要與其父母分離,例如兒童遭受父母虐待或忽視,將其與父母分離符合兒童的最大利益,否則必須確保兒童不會與其父母分離。

對兒童被捕感憂心 盼各方克制

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對近日有多名未成年人士被拘捕感到極度憂心,期望各方克制,以和平和理性的方法解決目前的困局。 委員會表示,青少年和成年人一樣,有表達政見立場的權利,他們不應行使此權利而得到懲處。除非警方或法庭有證㯫初步顯示,青少年有作出違法行為或其家庭未能提供足夠督導,否則參與示威行動或在示威現場出現,不足以成為申請保護令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