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德1號存法律爭議 地署可否決遺產繼承人收單位 或掀訴訟  

撰文:李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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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人港地項目啟德1號(I)開售在即,惟部分銷售條款細節仍存在種種疑團。
《香港01》日前(25日)報道有關項目存在三大疑團,其中一點為遺產繼承人若然為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可否獲得豁免持有單位。地政總署回覆表示,有關人士「可出示可使地政總署署長滿意的證明文件,署長會考慮發出特别同意書」,即意味能否承繼遺產,最終仍要視乎該署的決定。有律師指,若然不獲豁免,政府或會沒收物業,屆時或引起法律訴訟。

首個港人港地項目啟德1號(I)開售在即,獲超額認購近30倍,但部分銷售細節仍未釐清。(譚貴鴻攝)

啟德1號(I)為首個港人港地項目,買家在買賣、出租及承造按揭,均需要取得地政總署的同意書,然而,項目周六(3日)開售,卻尚有其他關乎到業主權益的細節未釐清。

《香港01》上周就港人港地的銷售細節向地政總署查詢,包括遺產繼承人若是非永久性居民,能否獲豁免繼承物業?另銀行債權人可否接收物業?以及信託人能否循「法律罅」繞過限制?

繼承人需出示使地政總署滿意證明文件

事隔一星期,地政總署在開售前終作出回應。該署發言人指,如港人港地住宅單位的業主去世,其遺產代理人、不論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可出示能說服地政總署署長滿意的證明文件,署長會考慮發出「特别同意書」,容許把該單位之業權轉移給該業主的合法受益人。換言之,若然該繼承人是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最終能否繼承遺產,仍要視乎地政總署署長之決定,但卻沒有既定準則。

受港人港地條款限制,遺產受益人不一定必然可繼承物業。(資料圖片)

直系親屬應可獲豁免

資深律師梁永鏗指出,此情況下,很視乎繼承人與業主的關係,若然遺產繼承人是一間公司或非直系親屬,當然很大機會不獲豁免,但若然是子女或配偶等直系親屬,並有文件証明關係,理應可獲豁免:「就如未補地價的公屋、居屋,如果該繼承人是業主的兒子,即使入息資產均超標,仍可繼承該單位。」他又舉例指,如未補地價的公務員合作社,業主去世後,其遺產繼承人也不一定要是公務員。

仍存灰色地帶

若然最終該遺產繼承人不獲准持有單位,物業何去何從?梁永鏗指,除非有其他出路,否則即等如政府沒收該產業,但存在灰色地帶,日後可能引發更多法律訴訟,要循法律途徑解決。

銀行出售單位亦須申特別同意書

此外,當業主破產或單位斷供,提供按揭貸款的銀行是否仍可履行債權人身份接收物業。地政總署回應指,銀行可根據按揭的條款 (如有的話), 因應業主失責而接管有關的住宅單位。但若然銀行欲出售該單位,仍須向地政總署申請,並出示可使地政總署署長滿意的證明文件,署長會考慮發出有關出售單位的特別同意書。

購買前需作聲明「非受託人」

其三,對於或有境外人士以信託方式「繞過限制」購入港人港地單位,署方回應指,住宅單位的購買人,必須在地政總署署長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法定聲明,證明購買人只以他/他們的名義並作為實益擁有人購買該單位,而非作為受託人或代理人代表他人購買。

假若購買人在法定聲明中作出虛假陳述,即可被檢控。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 第36條,任何人明知而故意在非經宣誓的情況下,在法定聲明中作出在要項上屬虛假的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2年及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