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倡未經同意性侵取代強姦 胡穗珊:男性及跨性別亦可受保障

撰文:鄧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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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改革《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包括以涵蓋更廣行為的定義的罪行取代「強姦」一詞,將香港同意性行為的年齡應劃一為16歲等。防止虐待兒童會總幹事黃翠玲大致歡迎及認同法改會有關建議,相信修訂可對有效遏止性罪行,但近親間的性關係或存在脅迫、操控或權威等因素,未成年人士未必有能力反對,促政府考慮作出修訂。
而一向關注婦女權益及性暴力議題的候任區議員胡穗珊,亦認同委員會將「強姦」改為「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之建議,認為可將男性及跨性別人士亦納入保障內。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今日(5日)發表《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就改革《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提出最終建議,包括新訂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罪行,並將香港同意性行為的年齡應劃一為16歲。(示意圖/資料圖片)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今日(5日)發表《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就改革《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提出最終建議,包括棄用「強姦」罪,建議改為新訂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罪行,並將香港同意性行為的年齡應劃一為16歲,以及一系列涉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無分性別的性罪行等。

防止虐待兒童會總幹事黃翠玲接受《香港01》訪問時表示,大致歡迎及認同法改會建議,相信修訂可對有效遏止性罪行。她舉例指,劃一將性罪行年齡以16歲作為界線,可讓公眾更清晰有關法例要求。

黃翠玲倡強制要求性罪犯接受治療 減重犯機會

報告書建議新的亂倫罪中應涵蓋領養父母,黃翠玲認為,養父母角色及責任與親生父母無異,若有性侵事件發生,對子女的傷害將十分大,亦會影響到整個家庭,故認同建議,惟她對年滿16歲或以上之未成年人表示「同意」的有效性存疑,直言近親間的性關係或存在脅迫、操控或權威等因素,未成年人士未必有能力反對。

黃翠玲又建議,法例應加入性罪犯須強制接受治療的要求,並在出獄後持續跟進,以減低釋囚重犯的可能;考慮到干犯性罪行的青少年可能源於性教育知識不足,促政府應加強對青少年性罪犯的指導教育。

一向關注婦女權益及性暴力議題的候任區議員胡穗珊亦認為,將「強姦」改為「未經同意下以 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之建議,可將男性及跨性別人士亦納入保障之列。

報告書最終建議中,涉及性行為訂立「同意」一詞的法定定義,是規定任何人有行為能力,兼自由及自願地對涉及性的行為給予同意。胡穗珊認為,法例應更清楚列明何為「有行為能力」,如將被禁錮或不醒人事等情況豁免在有行為能力之外,盡可能增加對受害人的保護;同時應按受害人身心受傷的程度來制定罪行的嚴重性:「例如玻璃樽對身體的傷害可能比陽具更大,亦應列作最高程度的侵犯。」

新建議亦包括訂立一項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的罪行,包括防止戀童癖者借流動電話或互聯網與兒童通訊,取得信任後意圖進行侵犯。黃翠玲認為現今兒童使用手機及網絡是十分普遍,有關修訂有預防性作用,她又建議政府,將現行的自願性質之「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轉為法定要求,讓保母、教練甚至私人補習的聘用者,也可查閱準僱員有否性罪行定罪紀錄,增加對兒童的保障;黃翠玲更促政府加強對性罪行受害人及家屬的支援。

胡穗珊另表示,修訂未有特別將影像性暴力定義為性侵,希望有關部門日後可加入不涉身體接觸(如偷拍、錄影)等行為列入性侵,增加阻嚇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