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男同志與配偶挑戰公屋政策勝訴 官:須考慮公平原則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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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男同志在港申請公屋單位,惟房委會指他們非政策中所指一夫一妻的「夫婦」,拒絕其申請,其中一人因而提司法覆核挑戰決定,直指有關決定構成歧視,剝削同性家庭的權利;政府卻稱政策非針對同性伴侶,但傳統婚姻應受到比其他形式婚姻更多的保障。高等法院今頒判詞,認為房委會的做法,確令同性與異性「夫婦」存在不同待遇,有違公平原則,故裁定男同志勝訴,房委會並須支付對方訟費,而該男同志與其配偶的公屋申請,亦須發還房委會重新考慮。

申請人為Nick Infinger稱已與同性伴侶結婚,不滿房委會拒認他們的「夫婦」關係,入稟高等法院求覆核。(資料圖片)

申請人Nick Infinger,答辯人為香港房屋委員會。

與異性伴侶待遇有差存歧視

申請人指房委會對同性及異性伴侶作出差別待遇,構成歧視,以致同性伴侶無法在同一公屋內居住,而其輪候時間亦會增長,以及無法在伴侶死後承繼對方的公屋,直指政策剝削在港的同性家庭。

法官在判詞提到,終審法院一再重申,法庭須保護傳統異性婚姻價值及其立法原意,但在考慮配偶的經濟權益時,不一定與這立法目的有著合理的關係。終院過往在考慮到一些涉及同性配偶可享權益的申請時,亦須考慮是否涉不公或歧視的情形。本案中,政府其中一個論點提到房屋資源有限,及傳統婚姻家庭會生兒育女等,故須作出選擇,惟法官認為政府未有確實數據證明,到若准同性配偶申請公屋,會對輪候時間等做成重大影響。

法庭須考慮做法是否有違公原則

法官周家明在判詞指出,政府方以公屋資源屬一個「零和博弈」,指房委會將一個單位分配出去,即意味輪候者失去一個獲分配的機會,為有效資源分配,故未有分配予同性伴侶,並以異性夫妻為先。惟法官認為,資源有限的說法可用於大部分分配資源的情況,法庭仍須考慮行使這做法時,是否有違反公平原則。

做法令同性與異性夫婦存不同待遇

周官指出,雖然為異性伴侶家庭提供足夠房屋資源,對未婚異性情侶的婚姻規劃,及生育計劃的夫妻而言有正面影響,而拒同性伴侶申請公屋,的確會增加異性夫婦可獲分配的機會,但這情況下,便會出現同性與異性伴侶存在不同的待遇。

高院法官周家明曾裁定《禁蒙面法》違憲。(資料圖片)

未能確證對整體輪候時間的影響

法官指房委會並沒有提出本港合符資格申請公屋的同性伴侶數目,亦沒有相關數據以顯示若他們容許同性伴侶申請公屋,將會令現時公屋輪候時間延長多久。周官認為沒有足夠理證據顯示,若容許同性伴侶申請公屋,將會對傳統家庭造成重大影響。

低收入同性家庭亦有房屋需要

周官又指,低收入的同性家庭,對於房屋的需求不會比異性家庭為少,而房委會現時已有機制,認證在海外結婚的異性伴侶,故不認為房委會在查證及確認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時,會出現行政不便。故認為房委會的做法違憲,並下令申請人的公屋申請,將發還房委會作重新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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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候時間長達17年

申請人亦提出,同性伴侶因無法以家庭為單位作申請,需要輪候達17年才可上樓,同性伴侶輪候期間若需要租樓暫住的話,便會比異性夫婦要多付達12年的租金差額。

房屋短缺非排除同性家庭的理由

申請人又指,雖然香港正面對房屋短缺、公屋輪候時間長的問題,但也不得以此為排除同性伴侶申請的理由。申請人質疑是否排除同性伴侶申請公屋就能維持本港的傳統婚姻制度,亦質疑涵蓋同性伴侶的申請是否真的會延長輪候公屋的時間。

房委會實施政策應具酌情權

政府的代表卻反駁指,公屋為重要及珍貴的社會資源,而政府在分配公屋資源時需要考慮社會經濟狀況,房委會在這政策上應可獲較多酌情權,而法庭應盡量避免干預。而有關規定並非針對同性伴侶,並沒直接歧視他們。

政府需保障傳統家庭的需要

政府的代表又稱,終審法院認同保障一夫一妻的傳統婚姻屬合法目的,故傳統婚姻應受到比其他形式婚姻更多的保障。再者,在傳統婚姻中,大部份家庭會育有孩子,政府需要優先保障這些家庭的需要。

案件編號:HCAL2647/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