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不滿區選被DQ 稱已表明不支持港獨 求覆核選舉主任決定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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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在過去的區議會選舉本申請參選海怡西選區,惟選舉主任最終認為他認同香港獨立可作為「民主自決」其中一個選項,選舉主任曾向他查問,而他亦有表明不支持港獨,惟最終仍被選舉主任指其立場有違《區議會條例》,裁定他提明無效,該區終由民主派林浩波當選。黃之鋒不服被「DQ」,決定提出司法覆核,並指明此案非挑戰選舉結果。

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去年被DQ,無法出選去年的區議會選舉。(資料圖片/羅君豪攝)

黃稱曾在信中表示不支持港獨

申請人為黃之鋒,答辯人為律政司及海怡西選區的選舉主任。黃之鋒於區議會選舉提名期首天已向選舉主任報名參選,而他在提名表格上,已在「擁護《基本法》及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上簽署。選舉主任馬佩芬及蔡亮曾在去年10月15日、16日及26日去信黃之鋒查詢其政治立場,黃之鋒曾在信中表示不支持港獨。

保留民主自決選項被裁不符條例

不過,選舉主任最終在10月29日去信黃之鋒質疑他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又指他認同香港獨立可作為「民主自決」其中一個選項,不認為他符合《區議會條例》第34條有關簽署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別行政區聲明的規定。

認為選舉主任無權質疑其意圖

黃之峰認為他已簽署有關聲明,選舉主任沒有權力質疑他簽署聲明時是否真誠,以及他簽署時的意圖,侵犯了他的思想自由。再者,若選舉主任有權作出查詢,有關查詢關乎他是否作出虛假聲明,回答選舉主任的查詢或會令他觸犯刑法。

強調非挑戰選舉結果

黃之鋒又指選舉主任在取消其參選資格時,未有清楚說明根據甚麼資料作出裁定,認為「DQ」決定違憲,要求法庭裁定他簽署聲明後符合擁護《基本法》及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規定,而選舉主任沒權力查詢他作出聲明的意圖。黃之鋒又指是次司法覆核並非挑戰選舉結果,而只是挑戰「DQ」決定是否合法。

案件編號:HCAL34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