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文署擬修例禁公園表演者收報酬 違者罰款1萬元可判囚14天

撰文:張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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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打擊公園噪音問題,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擬從三方面修訂《遊樂場地規例》,建議以「人」取代條例內的「使用遊樂場地的人」。康文署指,修訂條例後任何人士若受到噪音騷擾,均可為署方的執法行動擔任控方證人。此外,署方擬修例禁止未經批准人士在公園收取報酬,並同時於有噪音問題的公園張貼告示,列明演奏及歌唱活動須遵守的規定。
康文署又建議將罰款由現時的最高2000元增至1萬元。

本港多個公眾地方有人賣唱。(資料圖片)

康文署說,現時條例沒有禁止利是形式的打賞,因此表演者在公園內接受打賞並無違法。康文署建議加入新規定,禁止未經批准人士,在公園演奏音樂、唱歌或進行其他與音樂有關的活動,並收取任何金錢或報酬,包括利是在內。無論參與有關活動的人士是否主動索取金錢或報酬,均會被視為違反該項新規定;如演奏人士無收取任何報酬,則不會受到新規定的影響。

修例針對個別公園訂規定 可按情況檢控

針對公園噪音問題,康文署又建議加入新條文,賦予康文署署長權力,於有噪音問題的公園張貼告示,列明演奏及歌唱活動須遵守的規定。康文署說,相關的修訂能因應不同場地的情況,迅速及靈活地應對,例如限制市民於把大體積的揚聲器帶進公園使用、禁止市民於公園指定範圍進行滋擾的活動。若有人違反條文規定,康文署人員可因應有關情況檢控違規人士;為有效應對公園演奏及歌唱活動模式的轉變,告示內的規定可因應需要而作出針對性的修改。

康文署現時引用《遊樂場地規例》第321BC章第25條執法時,需要證實有「使用遊樂場地的人」受到煩擾,而該名人士亦須願意和能夠擔任控方證人,否則署方不能單憑員工的觀察或接獲投訴採取行動。

康文署指,為回應公眾要求,建議修訂以「人」取代條例內的「使用遊樂場地的人」,根據修訂建議,如場地使用者、康文署場地人員及任何人士受到噪音騷擾,均可為署方的執法行動擔任控方證人,令檢控行動更主動。康文署會參考相關部門對監察及管制噪音的安排,並諮詢法律意見,完善現時的指引;同時會搜集現場照片、錄像、音量量度紀錄及證人供詞等,作為檢控的證據。

5月提交立法會 將先訂立後審議

此外,現時違反《遊樂場地規例》,一經法庭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即最高2,000元及監禁14天。康文署擬提高罰則至第3級,即最高罰款10,000元;至於監禁罰則建議維持14天不變。

康文署希望於本年5月在立法會會議上就規例提交修訂建議,以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