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內地法律字眼較本港籠統 陳文敏:留待日後演繹

撰文:陳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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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料於今日(28日)表決通過港版國安法決定,法例將在港直接頒布實施,過程中不需諮詢立法會。據報人大日前修訂決定草案,在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後加上「和活動」三字,被形容為「加辣」。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認為,「活動」一詞或代表參與活動甚至在場已經違法,又與香港的法律作比較,他指香港法律清晰界定哪些行為,例如參考、組織還是在場才會構成違法,內地法律字眼較本港籠統,市民「想守法都唔知點守」,估計定義廣泛的原因是「留待日後佢鍾意點樣演繹」。
陳文敏直指人大決定是將立法、執法及司法、即一國兩制的三大支柱完全破壞,反問「一國兩制仲有乜得淨?」而若設特別法庭審理有關案件是「好得人驚」,將嚴重削弱法院審核權。

陳文敏接受商台節目《在晴朗的一天出發》時表示,對於全國人大會議今日表決港區國安法的決定草案, 消息指草案可能有修訂涵蓋危害國安的「行為和活動」,這或令一些只在場的人士亦同被針對。他以香港的法律為例,一般會列明哪些行為或活動會構成違法,例如參考、組織還是在場等行為,他強調這些字眼需界定清楚,才可令市民得知如何守法、執法者應當如何執法。他直指內地的法律字眼籠統,法律存在任意性以及有其他考慮因素,令法律不穩定、不清晰。他相信港版亦不會清晰界定行為及活動,目的是「留待日後佢鍾意點樣演繹」。

目前人大僅公布港版國安法的框架,陳文敏質疑各界全力支持一條未知細節的條例,做法違反常理,又指內地的國安法範圍同樣非常廣闊,涵蓋經濟、文化、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等範疇,陳文敏相信肯定不會如政府所言,法例只影響少數人。

他又質疑國安法「修補法律漏洞」的說法,認為香港法例及刑罰已相當完善,又指過去九個多月來「拉咗八千幾人,香港法律點樣唔足夠?」他相信立法唯二目的只是將構成罪行的因素減低,並將罪行範圍擴闊,包括可以言入罪及將「政治不正確」定罪,他對港人無參與今次立法過程感無奈。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資料圖片)

附件三全國性法律理應毋須為港特別立法

陳文敏詳述當初《基本法》的設計,由於一國兩制的差異在於法制不同,故基本法列明由香港負責立法、執法及司法權,三者是維護一國兩制的支柱,其他涉及國防外交、自治範圍以外的全國性法律列在附件三,「全國性」意即毋需為香港特別立法。至於涉政治敏感的國家安全等問題,則從基本法第18條抽出,放在第23條,讓香港自行立法。

陳文敏戲言:「西九(高鐵)站下面可以做呢個法庭」

惟今次人大緩引附件三立國家安全相關法例,陳文敏認為人大決定破壞一國兩制,又指原則上香港法院無權處理相關案件,形容設特別法庭處理「好得人驚」,戲言「西九(高鐵)站下面可以做呢個法庭」,而即使香港法院有權審理,亦會面臨眾多限制。他指出,法院按普通法審議,有權宣布涉違反人權的法例無效,若國安法涉違人權,陳文敏反問「香港法院可唔可以宣布國安法無效?」加上人大對國內法例有解釋權,陳認為是將香港整個法院審核權嚴重地削弱。

據報有人大常委提議,只許中國籍法官審理有關案件,陳文敏稱看不到國籍與審理案件有何關係,引述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日前的聲明稱,法官不應發表非必要政見,他又指該意見無深思熟慮,亦牽連深廣,包括需思考是否連上訴庭及終院法官均是中國籍等問題,斥該意見對司法制度帶來嚴重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