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觀塘遊行被捕 官指身處現場亦起鼓動作用 其中2人先被判囚
3名男女涉在前年一次在觀塘的反修例遊行中被捕,並被控非法集結及藏有攻擊性武器等罪。3人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案件今(10日)在觀塘法院判刑,裁判官指,雖然無直接證據顯示各被告的行為,但他們在起已有鼓動作用,也明白被告「愛香港」,但法庭有責任保護社會秩序,判其中兩名學生被告分別入獄5個月及更生中心,另一名任侍應的被告,則押後至本月24日先索閱戒毒所報告才判刑,期間須還押。
首被告有濫藥問題
三名被告分別為:侍應柯俊瑋(22歲)、學生陳可兒(22歲,女)和梅哲朗(20歲)。他們同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指他們於前年8月24日在黃大仙豪苑第二座與黃大仙廟對開一段龍翔道參與非法集結。梅哲朗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同日藏有一支雷射筆。
判刑前,首被告柯俊瑋的代表律師指,早前替柯索取的勞教中心報告顯示他心理狀態並不適合進入勞教中心,加上他亦有濫用藥物上的問題,故希望為他進一步索取報告。
陳稱犯案全因鍾意香港
至於陳及梅求情指他們均為自律、背景和品格良好的學生,其中陳親撰求情信,指她犯案全因「鍾意香港」這個能給予她溫暖的地方,因而希望和其他人一齊守護這個地方,並指案件令到她的家人擔心因此希望法庭能輕判,讓她盡快和家人重聚。
梅在修讀副學士時成績優異,現已經獲大學取錄,平常也常參與同行社的義助計劃教導小朋友,祈法庭接納其背景報告中的建議,判處被告到更生中心服刑。
須判阻嚇刑罰免人有樣學樣
裁判官屈麗雯判刑時則指,案發當日現場示威者情緒高漲,其中部份人有挑釁性和暴力的行為,可見當時的情況有演變成暴力衝突的風險;雖然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三名被告在現場的行為,法庭也只會按最低的參與程度來考慮刑責,但即便如此,他們在現場出現也,已經構成支持和鼓勵現場人士的作用,法庭有責任保障公眾秩序,需要判處具阻嚇性刑罰,以避免其他人「有樣學樣」,明言禁閉式刑罰是唯一合適的判刑。
官斥愛香港卻破壞香港秩序
屈官又特意告誡陳,指明白她愛香港,但她的行為同時亦破壞香港秩序,此舉不論法庭或香港社會均不能容許,加上未見她有任何悔意,故決定判處她五個月監禁。
至於梅方面,屈官指從報告顯示出他有悔意,但悔意來得太遲,加上他當天亦被發現藏有鐳射筆,在現場執勤的警員產生受傷的風險,判梅入更生中心。至於柯的判刑,則應辯方要求先索取戒毒所報告,並押後至2月24日,期間須還柙。陳有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但遭拒絕。
官不信3人為路人
屈官早前裁決時指,案發當日在現場有逾百名黑衣示威者堵路和擾亂秩序,其行為已經構成非法集結,而雖然3名被告並非在現場被捕,亦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他們有參與遊行,但他們被捕位置距離衝突現場十分接近,加上三名被告的衣裝和裝備與現場示威者相似,可見他們有備而來,不接納他們自稱僅為路人的說法,裁定他們所有罪名成立。
案件編號: KTCC 7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