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員涉向警擲雪糕筒 官指證據未足證被告是襲擊者 裁襲警罪脫

撰文:呂樂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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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文員被指在前年11月11日的「大三罷」遊行時,於中環畢打街向警長擲「雪糕筒」,被控一項襲警罪。案件今(19日)在東區法院宣判時,主審裁判官崔美霞指,雖然被襲警長堅稱自己的視線從沒有離開被告,但警長承認自己被襲前只有一至兩秒時間觀察施襲者,而在他集中注意力躲避雪糕筒的時候,施襲者早已混入人群中,加上被告身穿的灰衣與現場部份人相似,法庭未能肯定襲擊蔡的人就是被告,故裁定被告無罪,當庭釋放。

被告李浩民(27歲,文員),被控一項襲警罪,指他於2019年11月11日在中環畢打街會德豐大廈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長蔡華麟。庭上蔡華麟供稱,當日被告向他擲雪糕筒,於是於同袍展開追截,期間被告撥開兩名警員及數名途人,惟最終蔡和數名同袍成功將被告截停拘捕。

控方只靠警長口供

裁判官崔美霞宣判時指,本案爭議點主要圍繞向警員擲「雪糕筒」的究竟是否被告,就此議題,控方只依靠被襲警長蔡華麟的證供,因此法庭需要謹慎考慮蔡的供詞。惟崔官指,雖然庭上蔡堅稱由被告向他擲「雪糕筒」開始,他自己的視線從沒有離開被告,但蔡亦供稱當被告向他扔雪糕筒的時候,他的注意力集中於該雪糕筒上以避免被擊中,可見他的視線確實有離開過被告,而隨即被告就混入人群當中。

當日現場穿灰衣者眾

崔官續稱,被告當日身穿的灰色上衣並沒有任何特徵,從證供可見案發當日現場亦有不少人穿著灰色上衣;鑑於現場人群眾多,蔡在追截被告途中需要不斷避開人群,途中其視線不可能完全不受阻,加上蔡供稱在被襲前僅有一至兩秒時間觀察被告,其後在他集中注意力躲避的時候,襲擊者早已混入人群當中;在此情況下,法庭未有足夠證據肯定襲擊蔡的人就是被告。

控方證人口供存在矛盾

崔官又指,蔡的其他證供亦存有多處矛盾,如蔡供稱當日現場有20人聚集,但從現場片段和其他證人的供詞看來,案發當日現場聚集的人士超過一百人;另外蔡曾紀錄當日是由另一名警員(即控方第二證人)負責截停被告,但他在庭上則改口稱是他連同三至四名同袍截停被告,至第二證人作供時,則稱當日參與截停被告的有多達八至十名警員。崔官直言,控方證人的供詞存有多點不合理和矛盾處,法庭不可穩妥地接納其供詞,故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的基礎下證明被告的罪責,宣判被告無罪,當庭釋放。

案件編號:ESCC 2538/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