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涉以鐳射筆射狗隻和狗主 稱使用驅狗器 官裁虐畜和襲擊罪脫

撰文:安梓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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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歲男保安去年在啟德體育園零售館外,涉用鐳射筆照射一隻唐狗的眼睛,以及和他理論的兩名狗主。保安否認1項殘酷對待動物及2項普通襲擊罪,案件今(28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丘國新指,兩位狗主的口供和涉案片段不符,不接納他們的證供。反之被告的證供清晰,坦白承認曾經開燈照射涉案狗隻的額頭,制止牠跑向自己,裁判官認為其說法可能屬實,亦未能肯定其做法屬不合理或殘酷,因此裁定他罪名不成立。辯方另有訟費申請,惟丘官覺得被告的做法屬自招嫌疑,考慮後拒絕。

被告李敏立(58歲,保安),被控1項殘酷對待動物及2項普通襲擊罪,殘酷對待動物罪指他於2025年1月14日在啟德體育園啟德零售館1外,殘酷地驚嚇、或因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種作為而導致一隻狗隻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2項普通襲擊罪則指,被告於同日同地襲擊女子李灼敏和男子陳震豪。

被告李敏立。

裁判官指 兩名狗主的證供 和片段不符

裁判官丘國新裁決時指出,李作供時指只感覺鐳射筆發出過紅光,時長5秒,惟片段反映被告僅舉高手2次,約半秒就放下,質疑其作供有誇大之嫌。李另作供指,雙方爭執約10至15分鐘,惟片段顯示他們爭執不足2分鐘,李辯稱指不記得。丘官認為,李的證供不可靠。

丘官另指,李和陳震豪亦同樣作供指鐳射筆僅發射紅光,未有發射白光,陳的柴犬Goma亦沒有向被告的方向跑去,惟上述的說法均與片段反映的不符,故不接納二人的證供。

裁判官指 未能肯定被告的做法屬不合理 或屬殘酷

丘官指,被告的證供清晰,沒有前後矛盾,亦坦白承認曾經開燈照射李的狗隻Sneezy的額頭,制止他跑向自己,惟控方未有在盤問時挑戰被告的說法。丘官認為被告的說法有可能是真實的,未能肯定其做法屬不合理、殘酷或胡亂,裁定被告全部罪脫。

辯方另有訟費申請,惟丘官認為,被告承認向李的狗隻使用驅狗器,而涉案鐳射筆亦確認可發出損害人類眼睛的激光,且被告亦曾先後對準兩位狗主射白光,認為其行為屬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涉案狗主供稱 被告聲稱使用「驅狗器」

陳姓女狗主早前供稱,涉案晚上與她飼養的唐狗到案發地點散步。陳噴水清理唐狗的小便時,被告突然行近,從褲袋取出一件黑色物件,發射紅點射向唐狗的額頭。

唐狗於是往後退,被告再追上前用紅點照向唐狗的左眼。陳上前和被告理論,被告回應稱使用合法「驅狗器」。回家後,陳發現唐狗的左眼變紅及流眼水,遂帶唐狗看獸醫,並且報警。

另一宗事件的事主李灼敏作供指,涉案晚上和友人陳震豪等在涉案地點,帶同自己的狗隻散步,被告和妻子迎面而來。被告先用裝置發射紅光照射地面,繼而用紅光射向陳的柴犬。她和陳因此和被告理論,期間李問被告使用什麼物品,被告態度輕挑回應是「驅狗器」,然後用紅光分別照射兩人和他們的狗隻。李的臉感到少許炙熱,事後報警。

案件編號:KTCC 1313/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