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周五刊憲修例規管真槍元件 設寬限期予受影響持牌人申報

撰文:鄭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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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指,涉及疑似真槍及其元件的走私案件近年急增,案件顯示有人透過將真槍元件個別付運到港,再組裝為功能完備的真槍,當局建議制定《2021 年火器及彈藥(槍械宣布) (修訂)規例》,將某些火器元件指明為受條例規管的「槍械」,於今年3月完成公眾諮詢,將於6月4日(本周五)刊憲,設立寬限期,予受影響的現有持牌人向警方申報,條例將於11月1日起生效。

政府建議修訂會為火器元件

《火器及彈藥(槍械宣布)規例》根據《條例》第52條而制定,指明可用作火器元件的物件為「槍械」,包括身管、槍膛或子彈輪;槍架、槍身或機匣;或槍閂、槍栓或槍膛尾部用作容載發射的壓力的其他裝置。不影響其他槍械,例如氣槍、魚槍等不能用作火器一部分的元件。

警方過往曾檢獲一支AR15長距離步槍及2百多發子彈。(資料圖片)

當局指,目前約有2,900人根據《條例》持有不同類型槍械的各類牌照及許可證,包括火器、槍口能量超過2焦耳的氣槍、魚槍、弩等。當局建議《修訂規例》於今年11月1日生效,以便受影響人士在寬限期內處置有關元件或向警方申請牌照。

新條例將於6月4日(本周五)刊憲,6月9日(下周三)向立法會提交附屬法例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