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環收舖・有片】周六清場 難付百萬訟費 黎家菜檔勢失守
本周三(1日)大年初五時,黃大仙大成街街市有菜販因「扣滿分」,而遭食環署發出解除租約通知,雙方發生爭論,事件引起公眾及立法會議員關注,有人狠批食環署嚴苛執法,不近人情。至今日(3日)初七人日,遭食環署終止其合約的八旬馮婆婆,與兩名女兒奮力抵抗收檔命運。食環署原本向她們預告今午會收回舖位,但下午傳來消息指,食環會押後執法,若明天(周六)仍無仼何法律文件,職員仍然會到來。三母女面臨「零收入」的困窘,曾有人建議她們放棄工作可申領綜援。有律師向她指,假如向食環署司法覆核,堂費加上律師費或需過百萬元,二女黎小姐指:「我有一百萬都慢慢使喇,鋪頭仔邊賺到咁多錢啊!」黎黯然續指,其父於初四逝世,初五被食環署收舖,雞年的開始禍不單行!
初四爸爸走咗,今日又嚟收鋪,何必逼到人走投無路
大年初五本來是喜慶的日子,但對於黃大仙大成街街市菜販,八旬的馮婆婆及其兩名女兒而言,整個農歷新年陷入無奈及慌亂。馮婆婆的二女黎小姐表示,由於她們的菜檔於過去一年,因為於檔口外的走廊擺放物資,被食環署人員發出四張告票,她們收到告票的日子分別是2014年11月、2015年2月、8月及9月。
初四父離世 初五被收舖 惡耗不斷
面對大年初四父親逝世,至大年初五開市日,食環署終止將她們經營逾20年的菜檔,惡耗接踵而來。馮婆婆三母女經轉介下,早前由立法會議員朱凱廸和梁國雄陪同下,與食環署職員會面。兩名議員雖建議署方,幫婆婆於大成街街市內另覓新舖位,以解決她們的生計問題。
但是會議後,食環署人員向二女黎小姐透露,收舖後未能即時為她們提供新檔口,至於食環署副署長亦指,會找方法將她們安置。黎斥責曾有食環署職員着她們無需擔心結業後生計問題,因會協助他們申請綜援,但她認為自己「有手有腳」可自食吃力,如果食環署可以網開一面,讓她們繼續經營菜檔維生,便無需加重社會負擔,直言對食環署的做法甚為不解。
若進行司法覆核 料需準備100萬元
打場官司至少一百萬,我有一百萬都慢慢使喇,鋪頭仔邊賺到咁多錢啊!
黎小姐表示,由於她們一家的心血都放在菜檔,不希望將母親20多年的努力,就被四張告票摧毀。黎亦明白,當時自己將貨物放出街市走廊阻礙途人,這方面她亦認有不當。但是,食環署最後兩張告票只是相隔20日,其間又沒有任何的口頭通知,並於剎那間被終止合約,殺她們一個措手不及。
早前,有律師向黎小姐提供意見時指出,倘若她們不服裁決盼上訴,就需要向食環署作司法覆核。但是,兩次的堂費需約70萬元,加上律師費用及輸官司的風險,她們需要預計以100萬元打官司。黎無奈道:「打場官司至少一百萬,我有一百萬都慢慢使,鋪頭仔邊賺到咁多錢。」
老街坊力撐菜販 批食環署不近人情
周先生與周太一同到大成街街市買菜,二人均指已幫襯黎家經營的菜檔接近廿年,「大家都是老街坊,有感情」。周太指大成街街市檔口普遍都有違例擺放物品的情況,「凸出少少梗有啦」。她更認為,食環署一是全面取締,一是給予黎家菜檔一個機會,無須趕盡殺絕;周先生則批評,食環署收回菜檔無疑是斷黎家生計,而且黎家三口已賣菜多年,一家三口已上年紀,「人哋有手有腳可以自力更生,何必逼到人拎綜援。」
食環署今押後執法 料明日將如期執法
至今日下午,食環署人員指將會收菜檔,但是馮婆婆與女兒誤以為下午可繼續營業,逐購入數千元的菜蔬,她們料及如果下午被人收檔口後,菜蔬不會「賣得哂」,為此感到苦惱。但至今午12時許,食環署表示會押後執法,明日如沒有仼何司法覆核或其他法律文件,署方就會如期執法。區議員胡志健指,日前他去信予食環署,希望署方可為此事件提出寬限。
人哋有手有腳可以自力更生,何必逼到人拎綜援。
食環署每日巡街市兩次 商販自動自覺「清場」
《香港01》記者巡視街市內其他商販檔口,其他人普遍都沒有嚴重的「過界」問題,只是有少許貨物露出界外,有商販指該情況食環署人員會接受。
有菜檔職員表示,食環職員每日上午10時及下午4時許均會巡視街市,而檔販平日則會在食環職員到場前執拾好貨物,以免被票控,但他承認食環職員離開後,各檔販就會「故態復萌」,將貨物擺回原位,但不會太過份。對於有菜檔收到四張告票而被收回鋪位,他表示擔心不來。
另外,有檔販表示,食環職員除每日巡視兩次外,一年也有兩三次突擊檢查,往往殺檔販一個措手不及,他指不少檔主擺檔多年,不多不少都收過告票,唯有小心一點。
食環署:攤檔過去曾四被檢控 按既定政策收回
食環署早前回覆查詢指,涉事菜檔於2014年11月至2015年9月期間,因四次違反《公眾街市規例》而被檢控及定罪。食環署根據既定政策,去年3月發信通知攤檔租約將被終止,惟承租人向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委員會其後裁定駁回其上訴。及至去年8月初,食環署收到承租人的信件聲稱將會為此申請司法覆核,故本署酌情暫緩收回攤檔。食環署指至今仍沒有收到任何法庭命令以推翻或暫緩執行該委員會的決定,因此需依法按照該委員會的決定收回有關攤檔,於上月初通知有關承租人須於2月1日前停止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