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寶龍下「軍令狀」:行政主導不容空轉,行政長官不容有失

撰文: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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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導體制在港澳地區成功實踐」、「行政主導在香港一度遇到巨大挑戰」、「堅持和完善行政主導,關鍵是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要強化當家人意識,切實擔負起治理香港、澳門第一責任人的責任」——1月26日,中央港澳辦主任夏寶龍在全國港澳研究會專題研討會上,深入解讀中共總書記習近平聽取港澳行政長官述職時的重要講話,儼如對特區治港群體尤其行政長官下達一道不容有失的「軍令狀」。

現屆特區政府上任以來,縱觀中央治港的指令,語氣變得越來越嚴肅,內容更是越來越直白——從2022年破天荒提出「破除利益固化藩籬」,到2023年要求「破解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到2024年明確要求「香港要改革」,再到如今把行政長官能否堅持和完善行政主導提升到「一國兩制」能否行穩致遠的憲制高度——中央治港方針從宏觀指導轉向具體施政要求,折射一個治港群體不能迴避的事實:如果他們成功貫徹「行政主導」、做好「港人治港」,中央何須如此操心,要一而再而三地「打開天窗說亮話」?這種不斷重複、不斷加碼的提醒,本身就值得治港精英好好查找不足,而非自滿自足。

夏主任在致辭中強調行政主導體制是植根於國家憲法、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的基石;他又透過回溯港澳回歸以來對於「行政主導」的實踐,說明行政主導具備強大的統籌能力和高效的執行能力等制度優勢,是最適合特區治理的制度安排。而儘管行政主導在港澳實踐「總體運行暢順有效」,但夏主任也慎重提醒,必須看到行政主導在香港運行的「巨大挑戰」,「教訓十分深刻」,例如昔日把「行政主導」曲解為「三權分立」的議會亂象和政治亂局。不過,夏主任這番語重心長,不是為了對已成過去的「反中亂港」份子進行歷史清算,而是對在任的治港群體發出不能「空轉體制」的強烈警示。

這正是中央對港的焦慮所在:當政治障礙早已掃除,「愛國者治港」已成定局,「治理改革」的口號也喊得漂亮,如果治理效能未見大幅改進,那就是治港團隊的失職失責。因此,中央的「通牒」日益緊迫,必須再次透過夏主任傳達更加嚴肅直白的要求:行政主導絕非維持平庸的護身符,而是要求行政長官必須動用所有權力工具,破除利益固化藩籬。

香港最頑固的「利益固化藩籬」,絕不只是外部的資本財團,同時也存在於行政體系內部根深蒂固的官僚主義,導致不少公務員都習慣於將「程序正確」凌駕於「治理結果」之上。這套「程序防禦機制」,本身就是一種「利益固化」——它保障了官僚體系的權力穩定,卻犧牲了社會的改革動能;這群官僚往往以「缺乏法律授權」或「尊重市場原則」為由,將任何觸及既得利益的深度改革消解於無形;而這種官僚主義甚至和外部既得利益集團形成了某種心照不宣的共生關係:外部資本負責收割租金,內部官僚則透過不作為提供制度保護。如果行政長官無法衝破這種「藩籬」,行政主導難免變成「行政無用」。

2019年修例風波過後,經過中央積極治港撥亂反正,香港市民已經恢復務實理性,而儘管不少人看似不再熱衷政治,但不代表大家對於治理問題視而不見。大埔宏福苑五級火災,燒出了屋苑維修的貪腐、工程監管的疏漏、消防巡查的脫節,但涉事高官連句道歉都沒有;物流署花半億公帑購買冒牌水事件,暴露了招標採購審批職員欠缺警覺性、判斷力和分析能力;天恩邨母子疑因被房屋署收回公屋單位而先後墮樓身亡,凸顯了主事官員對弱勢困境和毫無感知、對官僚程序的盲目推崇、對公平正義的欠缺認識;還有南丫海難事件,這宗牽涉重大公眾生命安全的體制性失職悲劇,在調查多年並經死因研訊,處處可見海事處多名人員的工作馬虎得離譜,但相關的問責至今仍然遙遙無期。如果任由這種「官官相衛」的體制慣性蔓延,行政主導的實踐恐將異化成為權力的傲慢,而非責任的擔當。

夏主任特別提到「廣大公務員維護行政主導義不容辭,是『局中人』,要切實為民眾辦實事、解難題,贏得廣大市民對政府工作的大力支持和廣泛參與,以實際行動和工作成效展示自身的忠誠履職」,正是對於「精緻官僚」的直接喝斥。因此,行政長官必須鼓起更大勇氣、展現更強迫力,從而更好帶領管治團隊,從那些教訓當中建立起真正的「以結果為目標」、「以結果來問責」。須知道,行政主導的成敗,不在於行政長官能夠收獲多少公務員的掌聲,而在於能夠得到多少小市民的認可,那就需要行政長官帶領特區政府切實改革,摒棄那條被香港特色官僚主義和裙帶資本主義所裹挾的老路:「行政主導」不能躲在「程序正義」背後,行政體系更不能以「技術中立」為由行「利益偏袒」之實。

夏主任再次明確行政長官是「雙首長」、「當家人」、「第一責任人」,無疑是將行政長官從過往「行政、立法、司法」的類分權概念中剝離出來,提昇為整個特區治理效能的「最終責任主體」。例如在行政與立法互動中,夏主任提出「支持政府不缺位、監督政府不越位」,正是透過辯證法帶出,立法會並非特區政府的「橡皮圖章」,而是行政長官的「改革夥伴」——如果議員的立場僅取決於政府的態度,一旦行政機關存在抗拒改革的力量,立法機構的無條件支持就會壯大阻礙改革的藩籬,誰敢寄望如此議會能夠破除被「程序正義」包裝的「成果不公」?因此,行政長官必須統領全局,促進行政和立法在資本主義之下探索協作治理的全新路徑,確保管治權威不被削弱,也使監督施政更加精準到位。

然而,要實現上述所有轉變,光靠政治呼籲並不足夠。習主席聽取特首李家超述職時,首次公開要求特區政府「完善行政主導」,可謂一針見血地觸及香港發展停滯的治理癥結。如今夏主任通過深刻解讀,不斷重申行政長官「要行使好法律賦予的權力,承擔起對特別行政區的全面領導責任」,「加強對特區政府發展的頂層設計和戰略謀劃」、「革新管治理念,改進管治方式,善用基本法賦予的權力推進改革」,正正引出特區治理當中最為關鍵的體制改革命題——制定專門規範行政長官權力、責任和運行機制的《行政長官法》。

《基本法》設計了行政主導的框架,但如何將行政長官的雙重責任轉化為具體的法律義務與執行機制,目前仍是巨大的制度真空。《香港01》提倡制定的《行政長官法》絕非行政權力的簡單擴張,而是落實中央「軍令狀」、完善行政主導制度、驅動官僚改革的必要手段。它能將行政長官的領導責任、決策程序、以及對官僚體系的動員權力完全法制化,使行政長官在對抗利益固化藩籬時,擁有一柄無可推搪的法理利刃。具體而言,《行政長官法》必須明確行政長官作為「第一責任人」的法律權力、義務和責任,包括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如何對中央負責,行政長官和各個治港機關之間的權責關係,以及在面對重大民生問題或戰略對接需求時,賦予行政長官主動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法規、直接調配跨部門資源的實體權力等等。同時,該法必須把對公職人員的問責制度,提升為法律規範,明確界定失職、瀆職、行政不作為、政治不擔當的法律後果,重塑香港問責文化。

香港沒有任何資本繼續消耗於平庸治理當中。習主席的要求和夏主任的講話,是對治港群體的一次集體通牒:中央已經給了香港最好的制度保障,現在就看香港自己的責任擔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