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3男女偷4輛電單車、藏盜竊工具 涉多宗罪被捕今提堂

撰文:邵沛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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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19日)下午,新界南總區刑事部人員根據情報分析及深入調查,在屯門河興街一停車場拘捕2名本地男子及1名本地女子,年齡介乎24至39歲,他們涉嫌擅自取去交通工具、無牌駕駛、駕駛時沒有第三者風險保險、外出時藏有盜竊工具及藏有他人身份證。 案件由新界南總區重案組跟進,調查顯示,被捕男女涉嫌與9月至10月發生的4宗擅自取去交通工具案件有關,3人懷疑共盜去4輛電單車。他們將於今日(21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提堂。

警方指,該名39歲本地男子已被暫控合共4項「擅自取用運輸工具」罪、一項「無牌駕駛」罪、一項「駕駛時沒有第三者風險保險」罪、一項「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罪及一項「藏有他人身份證」罪。至於該名24歲本地女子及該名27歲本地男子則已被暫控各一項「擅自取用運輸工具」罪、各一項「無牌駕駛」罪及各一項「駕駛時沒有第三者風險保險」罪。案件將於今日(21日)於沙田裁判法院提堂。

警方藉此呼籲並提醒市民,由於電單車的防盜設備有限,車主應盡量停泊在有保安設施的停車場內,同時建議使用防盜鎖具將輪胎或剎車系統鎖上,及避免將貴重財物放於車內,以免讓賊人有機可乘。而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4條,「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