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處聯同警方一連4日反黑工拘14人 包括7黑工4僱主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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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處於本周一至周四(24至27日),一連4日在全港多區展開代號「曙光行動」的反非法勞工行動,及聯同香港警務處執行的「冠軍行動」。行動中,人員共搜查43個地方,拘捕7名懷疑非法勞工、4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及3名逾期逗留人士。
反非法勞工行動中,入境處特遣隊人員搜查24個目標地點,包括商業大廈、零售店舖、住宅大廈和餐廳,共拘捕2男4女懷疑非法勞工(50至66歲),當中一名女子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另外,1男2女亦涉嫌行使及管有懷疑偽造身份證。
此外,2男1女僱主(28至53歲)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亦有1男2女(42至59歲)涉逾期逗留被捕。
「冠軍行動」中,執法人員於東區搜查了19個目標地點,共拘捕一名懷疑男非法勞工(24歲)及一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男僱主(26歲)。
入境處指出,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兩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0年。
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根據《入境條例》第20(1)(a)條規定,如果某入境者在香港被裁定觸犯可以判處不少於兩年監禁刑罰的罪行,則行政長官可以向他發出遞解離境令,禁止該入境者在以後任何時間留在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