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警案】法律學者:若批特赦 等於告知公眾「警察打人無問題」

撰文:邱靖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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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警案已全部判監2年,引起親建制團體批評刑罰太重,民建聯蔣麗芸更在立法會提出質詢,能否特赦七警刑罰,保安局局長黎棟國一方面指不評論,同時因七警已提出上訴,指未完成司法程序,特首不會行使特赦權。不過有法律學者坦言,比較過往特赦案例,七警有「三無」:無長刑期、無醫學理由、無人道理由,故根本不符特赦條件,若七警最終上訴失敗,但獲特首特赦,便等同告知公眾「警察打人無問題」。

香港在回歸前已有特赦案例。(資料圖片)

港英年代特赦 須經《英皇制誥》

特赦在港英年代已有,當時由港督經《英皇制誥》特赦,1993年前,香港最高刑罰是死刑,自1966年底,所有被判死刑的犯人皆獲特赦至終身監禁,釋放遭判冤案的囚犯 ,亦有減短刑期。

1997年回歸後,特赦權依據《基本法》第48條,交至特首,可變更刑期,但不可推翻法庭定罪的判決,即是罪犯可獲特赦出獄,但刑事定罪紀錄不會被取消,同時成立「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就建議特首減免刑期作出成文規定。

「保衛香港運動」曾向梁振英要求特赦七警,對方僅收下請願信,未作回應。(資料圖片)

過去5年有98宗特赦

今次七警案後,外界再次談論特赦,有親建制團體希望赦免七警的刑罰。而據保安局統計,2012年至去年,共98宗特赦個案,雖《基本法》未有詳列特赦條件,但保安局局長黎棟國便提及,過往主有3類情況可特赦:

無限期刑罰人士、長期監禁刑罰(即10年或以上)人士,以及在定罪當日未滿21歲的人士
因醫學理由留在獄中有生命危險、患病囚犯不會存活超過其刑期
在囚人士向特首呈請特赦,批准會基於人道理由,或服刑期間曾為檢控有實際協助

張達明指七警即使完成上訴,也未符合特赦的條件。(資料圖片)

張達明:七警不符特赦條件

七警已提出上訴,若失敗才需論及會否特赦。不過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指,觀乎七警案,七警並無條件要求特赦,先是刑期只有2年,未符合「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的工作範圍;七警無為案件指證,未實際協助檢控,不符呈請特首的慣例。他坦言除非七警患上末期疾病,否則如獲特赦,即政府告知公眾「警察打人無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