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辭職】短訊請辭具法律效力? 內地法院有判決!

撰文:文耀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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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心辭職,總不能只在whatsapp發個短訊通知公司就了事,最低限度都要打封辭職信、簽個名、親手交予上司,才算是尊重對方吧!
早前內地有老闆接納了打工仔於微信傳來的辭職短訊,至該員工及後質疑以這種電子方式辭職是否具法律效力時,事情終要交由法院作出判決。

「辭職咪辭職!仲使講咁多嘢?」喇,要保障自己的話,最好還是用一個穩陣的方法交代清楚。(劇集《大西洋帝國》劇照)

僱傭雙方既已簽定合約,要是其中有意提前中止合作關係,就應用具法律效力的方式處理事情,內地日前就有一宗以打工仔以手機短訊提出請辭的事情,最終需交由法院裁決它是否具法律效力。

事源始於在一間燈飾行從事銷售工作的張立,他當初與公司簽定合約,工作時期是由2014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1日,合共4年,但在2017年9月至10月期間,他卻因病住院,並未與僱主就休假問題溝通,因此燈飾行便於10月20日起停止為他購買社會保險。他在5天後(即2017年10月25日)於微信發送訊息向老闆請辭,公司隨即在當天將他9月和10月的薪金轉帳至他的戶口。

涉事員工:訊息是由母親發送

然而張立認為公司是以違法的方式解除合約,因此提出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合約的經濟賠償金,及後更不服仲裁,向法院起訴。張立聲言,該辭職短訊是由他的母親發送,他事前並不知情,因此認為是次請辭並不具法律效力;燈飾行老闆則指,張立已曠了2個月工,但公司因考慮到他的身體狀況,所以期間不但未有解除雙方的僱傭關係,及後更按2個月基本工資標準向他發放薪金。

僱傭雙方如能有充足了解的情況下解除合作關係,便可避免日後出現不必要的糾紛。(電影《圓美圈套》劇照)

法院:電子數據屬書面形式

南京高淳法院最後以《合同法》第11條規定為據,表示包括電子郵件、微信及手機短訊等電子數據均屬書面形式,因此員工以即時通訊軟件等方法提出離職要求,亦等同使用書面形式辭職,而張立亦無證據證明訊息是由他的母親發送,加上就算該訊息並不是由是張立本人發送,但他在其後亦沒有向公司提出異議或任何補救措施,因此他的行為被視為已默認請辭。

而燈飾行單方面停止為張立購買社會保險,亦有解除雙方僱傭關係的意思,在相關法律上,這行為亦可認定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因此公司應當作出相應的經濟補償。法官亦提醒,基於電子數據具有「立即傳送」的特性,因此打工仔在通過電子郵件、微信及短訊等辭職前需要慎重考慮。

為保障僱傭雙方,亦為給予對方尊重,打工仔以實體信件請辭會是一個較理想的做法。(電影《最美麗的安排》劇照)

據香港的《僱傭條例》指,僱主與僱員須按僱傭情況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才能終企僱傭合約,而雖然以手機發送訊息確是方便,但有資深人力資源顧問認為「以Whatsapp等短訊方式辭職就不夠正式」,建議還是以傳統的實體信件或是電郵請辭。另外,其實打工仔辭職除是「通知一聲」外,還需處理計算last day索取工作證明及計算薪金等事情,所以就算已下定決心「出走」,亦得好好處理剩餘下來的事情。

(資料來源:揚子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