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同佳出獄】拒港人來台受審 「無司法互助」難成蔡政府防火牆

撰文:司馬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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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殺害潘姓女友的香港男子陳同佳近日表示願意來台投案、受審,在香港法律《逃犯條例》有缺漏,且港府又因香港情勢宣佈修法工程「壽終正寢」情形下,不論陳同佳是「自願」還是「被自願」來台,若最終能因為殺害女友的罪行接受法律的制裁,無論從哪方面來看,都可以說是「人權」及「正義」的勝利。
就算蔡英文政府仍打算以「無司法互助協議」拒絕、拖延陳同佳來台受審,築起一道防火牆將「反修例運動」的火種留在香港延燒,以利其在台灣總統大選時的政治操作,但若因此使「被害人人權」無從彰顯,最終恐將引火自焚。

陳同佳涉嫌在台灣殺死潘曉穎並將屍體帶到台北捷運竹圍站外的公園草叢棄屍。(資料圖片)

陳同佳偕同潘姓女友來台觀光、予以殺害、逃回香港相關案情,經過香港將近半年的「反修例」風波,港台民眾已知之甚詳,在此不再贅述。 不過,相信大多數民眾都同意「陳同佳案」之所以引發民眾關注,台灣士林地檢署對陳發佈通緝、要求港府遣送來台受審,以及被殺害潘女的父母、香港律政司官員多次來台以私下管道洽商,港府最後決定修正《逃犯條例》相關規定,主要就是為了維護死者的人權,讓「正義」得以伸張,這是港、台民眾都認可的。

尤其是在「被害人人權無從伸張」這一塊,對於台灣人民的「切身之痛」的。其中又以2010年在台灣酒駕撞死送報生的印度裔英國人林克穎(Zain Taj Dean),潛逃回英國一案,讓台灣人仍記憶猶新。

「林克穎案」與「陳同佳案」相似之處,在於台灣與英國沒有簽訂司法互助協定,但在強大的民意要求下,台灣外交部、法務部與英國政府2013年簽訂僅限「個案處理」的《關於林克穎引渡瞭解備忘錄》,爭取將林克穎引渡回台服刑,經過長達6年時間審理,英國法院最終仍在今年6月判決「不予引渡」,台灣外交部至今仍在研議如何上訴。

林克穎2010年酒駕撞死黃姓送報生,卻潛逃英國蘇格蘭。(聯合報)

台灣法務部長蔡清祥於10月21日答覆媒體提問時表示,「任何跨境犯罪,都是透過正式的司法互助來打擊犯罪」,並在當日晚間的記者會強調,「應該由港方先處理本案」。然而,若以《關於林克穎引渡瞭解備忘錄》的簽訂,有的只是英國司法界視台灣為「落後地區」的偏見,毫無「互助」可言,甚至還因此決定「不予引渡」,「正義」因此難以伸張。

再者,以目前台灣國際處境的特殊性,對於在台犯罪卻潛逃離台者,少數得以被緝歸回台實踐「司法正義」並伸張「被害人人權」者,多是靠著對「被害人人權」的同理及雙方司法機關的「善意」與「默契」,如被台灣通緝的要犯「恰巧」搭上台灣籍班機,而機上又「恰巧」有台灣的警務人員在同一班機上得以將其緝捕歸案回台。

對台灣來說,陳同佳在台犯案後潛逃回港,彰顯司法正義方法只有想盡方法讓他回台受審,就算僅是依據「善意」或「默契」而行,雖然沒有白紙黑字的「司法互助協議」,實際上也是一種「司法互助」,其「自願」或「被自願」本不應成為討論的議題。

台灣陸委會稱對於對港府願意協助陳同佳來台自首一事,表示是港府推卸責任、「刻意放棄司法管轄權、別具用心。」圖為陸委會發言人邱垂正。(楊家鑫攝)

不過,台灣行政院長蘇貞昌、內政部長徐國勇兩位律師出身的政務官,卻分別透過網路社群及公開受訪時,表示「香港法律沒有死刑,台灣仍有死刑,陳同佳豈有自願來台的道理」,彷佛變身成為陳同佳的「辯護律師」,反而計較起「加害人的人權」,置「被害人的人權」及台灣的法治及司法尊嚴於不顧。

蔡清祥、陸委會以「須簽訂司法互助協議」及蘇貞昌、徐國勇試圖陳述陳同佳「自願」來台的「不合人情」進行分進合擊的「司馬昭之心」,早已被所有人看透。

不過,蔡政府若認為因為受害的潘女是香港人,台灣人看待潘女的「被害人人權」就會有所差異,恐怕算盤打錯了。因為國際現實及台灣的特殊處境,台灣人對於「被害人人權無法伸張」有著深刻同理,想要藉「無司法互助協定」築起防火牆,使陳同佳無法來台受審,將「反修例」風波的火種留在香港,只怕打錯算盘,最终可能會反遭台灣民意怒火的反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