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戈恩潛逃】日本「人質司法」:法官也懼怕檢察官?

撰文:鄭逸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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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逃避司法,我是逃離了不公義。」(I did not escape justice; I fled injustice.)1月8日,日產汽車前董事長戈恩(Carlos Ghosn)在黎巴嫩會見傳媒時,這樣為自己辯護。「不公義」言下之意,一方面是指責日產高層設計陷害,更把矛頭直指日本的「人質司法」,令其無法接受公平審訊。戈恩放棄天價保釋金冒險潛逃,有如一齣荷里活式的走佬傳奇,所控訴的日本司法制度「不公」在哪?

1月8日,日本東京街頭販賣登有戈恩出逃新聞的報紙。(Getty Images)

逾99%定罪率 刑事案疑犯「自白」成風

所謂「人質司法」,指的是刑事案件的審訊程序存在種種弊端,例如疑犯在開庭前被拘留時間過長(每次最多20天)、否認罪行便難以獲得保釋、警方或檢方盤問時不准辯方律師在場等。部分法律界人士批評,這些做法侵犯疑犯人權,變相將疑犯扣留為「人質」,令其不得不選擇認罪。

具體到戈恩的個案,他從2018年11月開始,合共4次被檢方控告、拘留、審問,總時長超過130天。戈恩的律師曾多次申請保釋,直至2019年4月才獲法院批准,保釋金額高達15億日圓(約1億港元),獲准離開拘留所後仍須接受嚴格監控。

2019年4月,戈恩獲保釋後離開東京拘留所。(Getty Images)

如今戈恩已放棄天價保金潛逃至黎巴嫩,但更多日本疑犯仍生活在「人質司法」的問題之下。日本刑事案件的定罪率常年超過99%,單計2018年,這比率是99.8%,近5萬宗案件中僅105宗被判無罪。「在社會層面上,『起訴』事實上意味着被告人是『犯人』,不少人被貼上這一標籤後,會選擇承認罪行、表達反省悔悟之情,因此日本的『自白率』相當高。」當地律師鄉原信郎曾撰文指出。

疑犯=犯人? 主張無罪的死結

疑犯在走進法庭前便有如已被定罪,讓無辜者極難自證清白。日本過往不乏一些著名冤案,由政府高官、銀行家到無業遊民,均曾成為受害者。2007年上映的電影*《即使這樣也不是我做的》,改編自俗稱「痴漢冤罪」的真實事件,講述男主角在坐地鐵時被一位同乘女學生指認非禮,由此走上異常艱難的洗脫罪名之路。

註:電影《即使這樣也不是我做的》中,男主角金子徹平在前往面試途中,擠上一部擁擠的列車,下車時被一位女學生攔下,指控金子非禮,而後被當成現行犯逮捕、遭到檢方起訴。儘管如此,金子仍堅稱自己是清白的,展開一場漫長的法庭辯論戰。故事開始,導演便指出非禮的處罰其實很輕,只要認罪並罰五萬元就可馬上離開,惟男主角拒不承認自己沒做過的事。金子最終被判入獄三個月。

由加瀨亮主演、日本電影《即使這樣也不是我做的》影片截圖。(網絡圖片)

對於疑犯而言,「主張無罪」往往意味着遭受更嚴厲的責罰和監管。這是由於在現實中,「認罪」是日本法庭批准保釋的一大潛在條件,其背後邏輯相當單純:若一名疑犯堅持聲稱無罪,便容易被認為可能銷毀證據,因此更難獲釋。但這無疑令一些真正的無辜人士在伸冤路上走入死結,傾向認罪。

「人質司法」的種種弊端,實際上體現了檢方在刑事訴訟上過於強勢,以至於損害疑犯的基本權利,而這一現象是大日本帝國憲法的殘留。二戰前,日本刑事司法採用「職權主義」模式,法官代表國家行使刑罰權,與檢察官一起坐在法庭上方,而被告與其律師則坐在下方,權力之不平等可見一斑。

理論上,被告人的聲音也應得到充分傾聽,法官根據雙方辯論判定是否有罪;但在日本刑事訴訟法庭的實際運行中,「無罪推定」的原則時常難以貫徹。「在公審階段,出現了法官依賴口供紀錄、以『有罪推定』為前提進行審理的問題……另一方面,檢方擁有生殺予奪的權利。定罪率如此之高,正是因為檢方只起訴(他們)確定是有罪的案件。」日本白鷗大學法學部教授村岡啟一表示。

戈恩棄保潛逃後,擔任其辯護律師的弘中純一郎被傳媒包圍。(Getty Images)

同出一系 法官患上「檢察官恐懼症」

刑事案件中,日本檢察官掌握「起訴裁量權」,這即是說,起訴與否完全由檢方決定。對比歐美國家,不少將陪審團制度應用在起訴階段,以制約檢察官的公訴權。日本這一做法,令檢方在先天上更有權威,而檢察官也傾向於選擇有相當大勝算的案件起訴。

2018年,檢方在刑事犯罪上的起訴率為37.5%,*水平比國際標準為低,也即超過六成案件中,疑犯被捕後檢察官放棄起訴。正因檢方擁有「篩選疑犯」的絕對權力,無形中令「定罪」這一步驟在開庭前已經完成,法官要做的只是量刑。

註:以英格蘭及威爾斯邢事法庭數據為例,由2018年4月-2019年3月,當地邢事案的檢控率為86.7%,入罪率則為87%,報告形容為兩個數字屬穩定水平。

講述日本律師生活的日劇《Legal High》截圖。(網絡圖片)

京都同志社大學法學教授Colin P.A. Jones撰文指出,大眾在戈恩一案中普遍聚焦於「99.9%定罪率」一說,其實加拿大的定罪率亦有97%,日本司法制度上存在更大問題在於「控制輸入」(input control)的過程中。美國的做法是靠「認罪協議」(plea bargains),而日本的制度則是給予檢察官權力。

Jones續指,就算相對輕微的罪行,檢控官亦有權在起訴之前,把疑犯扣留於惡劣的環境,限制其取得法律緩助或接觸家人,可長達數周至數月不等。雖然扣押疑犯必須得到法官批准,但在2018年就有95%的扣留申請獲批。「制度容許檢控官在未定罪的情況下先懲罰疑犯,這種懲罰甚至比認罪更甚。」他認為。

再者,日本法官與檢察官的關係相輔相成,他們不僅由同一司法考試體系選出,甚至在特定情況下會互換身份,通常有逾100名法官作為臨時檢察官被借調到法務省。曾任日本一橋大學法學系教授的村井敏邦也指出:「甚至有法官坦言有『檢察官恐懼症』……想到自己做出的判決可能遭到上訴,甚至被推翻,就會心裏發抖。」

圖為日本東京地方法院,戈恩曾在這裏受審。(Getty Images)

「法官對於罪狀的認識與檢察官相同,因此宣判無罪是需要勇氣的。若作出太多無罪判決,法官就會被視為『怪人』,不會得到什麼優待。」日本政治經濟評論家池田信夫表示,若檢方起訴的案件被宣判無罪,在業界裏會被視為醜聞,甚至影響到檢察官個人的晉升,因此檢方在起訴過程中注重「品質管理」。

低犯罪率神話 右翼社會亦撐「人質司法」?

另一方面,「人質司法」某程度上在日本社會上亦有一定「民意基礎」。日本犯罪率自2002年開始逐年降低,民眾普遍以國家治安良好為榮,而日本法庭也被視為「國家從罪犯手中保護人民」的工具。尤其是刑事訴訟,在輿論上更加強調「維護社會治安」這一目的,而「公正審訊」、「保障疑犯權利」則較少被提及。

這種既有思維下,疑犯在被捕一刻便已被社會貼上「危險」標籤,檢方拘留疑犯也大可以稱是為了「防止其犯下新罪行」、「防止出現新的受害者」,諸如此類的正當化論調較容易為大眾接受。日本社會在很大程度上仍是保守風氣當道,右翼政府執政多年,這一背景下,關注疑犯、甚至犯罪者權益的司法改革仍然舉步維艱。

圖為日本自民黨黨魁、現任日本首相安倍晉三。(Getty Imag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