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迹藝人」復出需審批 中國為演藝圈立規的利與弊

撰文:江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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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初,內地《演出行業演藝人員從業自律管理辦法》正式施行,這是繼女星鄭爽涉「代孕風波」後官方對演藝人員發布的首個行業條規。儘管該條規是以行業協會名義發布,會減少行政力量的強制性干預,但由於內地演藝圈層對權力的強依附,實際上該條規可看作是中宣「封殺劣迹藝人名單」的一個升級版。

根據發布的演藝條規來看,其對在境內從事文藝演出活動的表演者列出十項義務性、責任性條款,以及十五項禁止性條款。違反有關從業規範的演藝人員,將受到1年、3年、5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業聯合抵制。

該條規註明將設立道德建設委員會作為專門機構,具體承擔對演藝人員的監督、懲戒等工作。而受到抵制的演藝人員如果需要繼續從事演出活動需要聯合抵制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向道德建設委員會提出申請,經過評議、同意後可恢復演藝職業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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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演藝圈這樣一個鮮花着錦、烈火烹油的圈層來說,其不僅是各產業中產品附加值最高的行業之一,還佔用着社會最大的注意力,身處這個圈層的人既享受着高利潤與高關注度,同時也承受着最嚴苛的要求。

相當程度上,今天內地社會對演藝人士的態度是分層的,這與該行業在不同時期的歷史地位有關。在中國古代,從事演藝職業的群體被呼為戲子優伶,連同雜技等列為下九流行業。這個演藝群體社會地位低下,到中共建政後,提倡職業平等,但是傳統思維對該行業的偏見以及該圈層的亂象因為公眾人物的特性在社會中被放大後,演藝人員仍是被輕視的群體。

在內地,相比科學家、醫護人員、教師等其他行業群體,演藝人員承受的社會輿論壓力要大得多。這其中的區別除了職業特性、刻板偏見等因素外,還有就是群體形象。因為演藝圈的運作是一個摻雜資本、人情、利益的圈層,其關係之複雜,價值觀之分散,受關注度之高,極易形成圈層亂象,往往也是攪動社會的焦點。

在輿論的討論範圍之內,演藝圈層的亂象大概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不符合官方價值觀的言行、以及存在爭議的私德問題。2014年當時的國家新聞廣電辦公廳下發一份「封殺劣迹藝人」的通知文件。其後不少的演藝人員因涉「嫖娼」「吸毒」「偷稅漏稅」「發表不當言論」等被限制參與演藝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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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站在高收益與高風險的演藝風口上,這個群體相當部分是以犧牲部分個人隱私為代價的。例如輿論中一直存在的爭議是公眾人物的私德是否應該接受輿論審判的問題。其實這是一個可寬可嚴的模糊界線,甚至是不同因素作用下會有不同處理標準。

例如曾因超生被罰的中國第五代導演代表張藝謀至今依舊是國家級活動的導演,再如當今頗受追捧的影視新生代導演陳思誠、羽毛球國家隊退隊員林丹等都被曝光涉「出軌門」。但是涉同類問題的演員文章、吳秀波等都被限制「露臉發聲」。

這其中的差異外界並沒有一個明晰的標準,因此只能任猜測、傳聞充斥輿論,一定程度上說,該項規定的出台為這個行業提供了一個基本規範,對圈層中切實存在的影響公眾觀感、社會秩序的亂象出示了較為規範的條綱。但另一方面,這就相當於承認了可以對演藝人員的私德進行審判定責。將私德納入懲戒條規層面實際上不會杜絕德行敗壞,而是拉低社會對道德要求的標準。

極有可能由此衍生的問題是,事實真相被輿論真相埋沒,網絡暴力變成一種行使正義手段,個人人格遭到綁架等等。此外,從行業專業角度講,演藝圈層之所以長久以來沒有這樣一份具有強制性的懲戒規定,其中一個原因是演藝的邊界常常涉及批判、冒犯,其是一個開拓社會邊界,容納更多元價值的圈層。如果在具有約束性的管控規定下,那麼不排除會出現一批看似符合官方價值觀但缺乏演藝專業的庸才,甚至以賣「社會能量」為人設的生意人。

根據中國演藝協會公布的該項條規,管理辦法自2021年3月1日正式試行,不溯及過往,之前的相關情況均不適用於該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