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經濟促進法|關鍵在於執行 讓民企不因風吹草動而疑慮不安

4月30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規定自5月20日起施行。這是中國第一部專門關於民營經濟發展的基礎性法律,意在「更好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有分析認為民營經濟促進法猶如一顆法治「定心丸」,有助於帶來更多的「確定性」。
據了解,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一次將「毫不動搖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毫不動搖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和民營經濟人士健康成長」寫入法律,第一次明確民營經濟法律地位,第一次明確規定「促進民營經濟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是國家長期堅持的重大方針政策」。
這其實是通過法律來確認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所探索形成的經濟模式,既反映出落實「全面依法治國」的政治意志,又相當於給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發了一張「法律護身符」。
民營經濟促進法共9章78條,包括總則、公平競爭、投資融資促進、科技創新、規範經營、服務保障、權益保護、法律責任、附則。在公平競爭方面,民營經濟促進法規定:「國家實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包括民營經濟組織在內的各類經濟組織可以依法平等進入。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制定涉及經營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政策措施應當經過公平競爭審查,並定期評估,及時清理、廢除含有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內容的政策措施,保障民營經濟組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這個規定非常具有針對性,回應的是多年以來民企和民營企業家渴望公平競爭的訴求。
民營經濟促進法回應了民企普遍關心的行政機關權力任性、惡意攻擊民企、亂罰款、趨利性異地執法、拖欠民企賬款等痛點或難點問題。比如,在服務保障方面,民營經濟促進法規定:「行政機關堅持依法行政。行政機關開展執法活動應當避免或者儘量減少對民營經濟組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並對其合理、合法訴求及時響應、處置。」
再如,在權益保護方面,民營經濟促進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網路等傳播渠道,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惡意侵害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人格權益……不得實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罰款,不得向民營經濟組織攤派財物……禁止為經濟利益等目的濫用職權實施異地執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賬款支付保障工作,預防和清理拖欠民營經濟組織賬款。」
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出台是近年來中國不斷強調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一個最新縮影。2023年7月,《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發布,總體要求是「促進民營經濟做大做優做強」,提出「堅決抵制、及時批駁澄清質疑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否定和弱化民營經濟的錯誤言論與做法,及時回應關切、打消顧慮」,「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輿論環境和時代氛圍,對民營經濟人士合法經營中出現的失誤失敗給予理解、寬容、幫助」。今年2月17日,國家主席習近平召開民營企業座談會,釋放出穩定民企信心和化解民企困難的信號。
從政策文件、民企座談會到民營經濟促進法,顯示出中國決策層發展民營經濟的強烈信號。在這背後,有兩個關鍵事實。第一個事實是改革開放以來,民營經濟不斷壯大,推動國家進步,成為中國獨具特色的混合經濟模式的重要組成部分。
時至今日,民營經濟已經為中國「貢獻了50%以上的稅收,60%以上的國內生產總值,70%以上的技術創新成果,80%以上的城鎮勞動就業,90%以上的企業數量」。中國無論是緩解經濟增速下滑壓力,應對美國圍堵戰略,還是抓住以AI為代表的新一輪科技革命和工業革命機遇,推動國家現代化進程,都離不開民營經濟的興盛。
第二個事實是不少民企在經過近些年內外形勢疊加衝擊和三年疫情的影響存在信心不足問題,有時候哪怕只是輿論場的風吹草動,都會讓一些民企產生疑慮。比如,無論是前幾年網絡上個別人所鼓吹的「民營經濟離場論」還是2021年網絡大V司馬南密集討伐中國知名企業聯想的行為,都讓許多人擔憂民營企業的處境。何以至此?一個合理解釋是中國社會未能牢固形成公平、穩定的法治化、市場化環境,所以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才容易被一時之間的風吹草動或極端言論影響。
正因這樣,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出台具有積極意義,有利於為關乎國運和現代化進程的民營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不過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執行,既要有法可依,又要有法必依。習近平曾引述過明朝首輔、著名改革家張居正的一句話:「蓋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在民營經濟促進法已經出台的當下,無論是為了應對美國遏制戰略還是推動中國經濟和現代化向前發展,中國都應認真執行民營經濟促進法,讓民企不因風吹草動而疑慮不安,讓民企安心推動國家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