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出行|巨子獨家:高層因兩個原因震怒 監管尚有後招

撰文: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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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出行」App被監管層認為存在嚴重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訊息問題而被應用商店下架。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而後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按照《網絡安全審查辦法》,對「滴滴出行」實施網絡安全審查,再由國家網路訊息辦公室通知應用商店下架。

《網絡安全審查辦法》,由國家網信辦、發改委、工信部、公安部、財政部、央行等12個部委聯合制定的,於2020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滴滴出行是《網絡安全審查辦法》實施以來的第一案。

7月4日晚,財經媒體《巨子ICON》在「獨家:高層不滿赴美上市 對滴滴的懲罰將遠超阿里」一文中披露,滴滴出行被處罰的原因,並非所謂「為求在美股上市,而將內地用戶資料拱手送予美國」,而是不顧監管層多次溝通,貿然赴美上市。回顧公開資料,早在今年4月,滴滴便已經遭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和外匯局聯合約談。在中國央行公示的約談紀要中,明確寫道要「規範企業發行交易資產證券化產品以及赴境外上市行為。」

7月5日,《巨子》續於「滴滴出行|獨家:高層因兩個原因震怒 監管尚有後招」的報道中,援引兩個消息來源透露,滴滴貿然赴美IPO惹怒監管層的原因有二。

其一,「先斬後奏」。特意選擇在中共百年黨慶之前赴美,以為可以落袋而安。而整個上市過程,據悉是是高度保密的行動。佐證是,上海媒體界面新聞也曾報道,「滴滴上市的消息高度保密,甚至連員工都不知道」。

其二,監管層多次與滴滴溝通過程中,明確表達了對數據安全尤為重視,為此中央準備了諸多配套法規。事實上,目前事關「數據」這個第五大生產要素,只有「條例」、「辦法」,尚未及「法」。但《數據安全法》已經在2021年6月10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獲得了通過。將於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對此,滴滴等平台企業非常清楚。而滴滴此番行為顯得故意為之,趕在法律實施之前。

據悉,《數據安全法》是數據領域的基礎性法律。分別從數據安全與發展、數據安全制度、數據安全保護義務、政務數據安全與開放的角度對數據安全保護的義務和相應法律責任進行規定。《數據安全法》強調了建立工作協調統籌機制,確立了數據分類分級管理,數據安全審查,數據安全風險評估、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等基本制度。明確了相關主體依法依規開展數據活動,建立健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加強風險監測和及時處置數據安全事件等義務和責任。也即是說,《數據安全法》一經開始落地,數據監管將更加嚴格。這也是滴滴貿然「闖關」之所在。

但顯然,滴滴「聰明反被聰明誤」。任何企業想投機取巧都肯定是不可為的。看似能躲過《數據安全法》,但《網絡安全審查辦法》是另一條準繩。參照《網絡安全審查辦法》,關鍵訊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採購網絡產品和服務,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進行網絡安全審查。

中國政府素來非常重視國家安全。在十四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中,「安全」一詞共計出現175次。其中,有14次與網絡安全相關,5次與數據安全相關。由此可見,網絡安全已成為國家、社會發展面臨的重要議題。

國家關鍵訊息基礎設施的安全問題事關重大不容挑戰。在數據安全以及隱私管理,國家顯然已經對數據有了不一般的另類認識,以及逐步建立保護數據經濟發展的思考。滴滴被實施審查整改也給全社會敲響了警鐘。7月6日,中國網信辦對運滿滿、貨車幫、BOSS直聘實施審查,這是繼滴滴而後的又三家。但,這也僅是一個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