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孤》團圓|拐賣兒童年發案降至20宗 內地「打拐神器」有哪些

撰文:彭琤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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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行超過50多萬公里,跨越全國數十個省份,劉德華主演的電影《失孤》原型郭剛堂廿四年尋親路日前迎來大團圓結局,他與1997年被拐走的兒子郭新振終於團聚,涉案的兩名疑犯也已經被拘捕,事件暫告一段落。

拐賣兒童犯罪一直是重要的社會議題,也是內地政法機關打擊重點。這一議題曾引爆全民熱議,得益於多個改編自真實故事的「打拐」題材被搬上大銀幕,讓許多普通人感受到「拐子佬」(人販子)給受害家庭造成的傷痛。

《香港01》推出「《失孤》團圓」專題,在上一篇文章回顧了郭剛堂這位平凡父親的不平凡尋子之旅,本文將剖析拐賣兒童這一社會問題,並探討內地民間力量與公安機關近年如何相互配合,利用新技術令打拐成效更加顯著,以及有關買賣兒童的量刑爭議。

2021年6月8日,山東濟南的認親會場上,90歲高齡的羅鳳坤(中)緊抱被拐58年的兒子羅亞軍哭泣。(新華社)

80-90年代兒童失蹤最嚴重

有關內地失蹤兒童的數量一直沒有歷年的權威數據。網絡上曾經有傳言稱「中國每年20萬兒童被拐」,但相關說法已被公安部刑偵局證實是謠言。

中國最大的尋找失蹤未成年人的公益網站「寶貝回家」,被看作是「失蹤兒童的晴雨表」。儘管沒有涵蓋所有失蹤孩子的資料,但也可以最大限度描繪出中國近幾十年來失蹤兒童的情況。根據2018年《網易數讀》整理該網站的數據顯示,中國兒童失蹤最嚴重的時期是80年代和90年代,每年失蹤人數介乎1000至3000多人,1990年達到峰值共3431人,即平均每日有9個兒童失蹤。

失蹤兒童人數之所以在80年代起劇增,有學者認為與計劃生育政策不無關係。在一孩政策下,一些父母選擇將超生的孩子送養甚至遺棄,這導致失蹤兒童數猛增。與此同時,在「重男輕女」和「養兒防老」的觀念之下,一些沒有男孩的家庭不惜鋌而走險買男孩「領養」。

拐賣兒童案件高發地段為車站、廣場、商場、集市等人員密集區域。圖為2017年的貴陽火車站廣場,一名小朋友在家長的陪伴下回家過年。(視覺中國)

《網易數讀》的數據顯示,2至4歲的孩子最容易失蹤和被拐賣,因為這個年齡段更容易在新家庭重新培養感情,是買賣雙方都樂於成交的對象。在被拐賣的孩子中,又以男孩佔絕大多數,女孩失蹤則多數與被遺棄有關。從地域來看,貴州、重慶、四川三省是兒童失蹤最嚴重的地方,部分人被販賣到廣東、福建,或被帶到河南、河北和山東,因此有學者概括為「西部集中拐出,東部分散拐入」。

不過,其實有高達43%的被拐兒童沒有離開原本的地級市,16%的被拐兒童仍在省內。即使有41%的被拐兒童被送出省,但大部分人販子只送往周圍鄰省,因為路途愈長,暴露的風險就愈高。

《失孤》被拐男童的原型郭新振正是一個典型例子,他在90年代失蹤,當時他只有2歲半,是在家長疏忽監護的情況下被陌生女子抱走。父親郭剛堂24年來為尋子跨越全國數十個省,騎行超過50多萬公里,直至破鏡重圓才得悉兒子一直就在家鄉山東的鄰省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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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剛堂2歲兒子郭新振被拐前拍的照片。(天涯尋親網)

拐賣兒童案發率近年降至新低

值得注意的是,兒童失蹤的原因有很多種,除了被拐賣外,還包括離家出走、迷路走失、不幸溺亡等意外。雖然沒有歷年兒童失蹤或拐賣數據,但公安部會因應不同專項行動,公布破獲拐賣婦女兒童罪案數目。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CEF)自2001年以來一直與中國公安部合作打擊人口拐賣,其報告指出,從2000年至2007年,公安部共破獲拐賣婦女兒童案件逾4.5萬宗。由於拐賣人口案件往往涉及多名受害者,因此被拐賣的實際人數估計可能要遠高於這個數字。

自2009年起,公安部持續開展打拐專項行動,當年的立案數達到新高近6500宗。此後近十年間,隨著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成為常態且力度增強,2013年的立案數一度高達2萬宗。直至近年,拐賣婦女兒童案發率降至新低。2019年全國拐賣婦女兒童立案數為4571宗,按年減少15%。

值得留意的是,上述數據中包括被拐婦女及兒童兩大群體。若單看被拐兒童群體,《中國新聞網》曾報道,2013年1月至10月,全國共偵破6千多宗拐賣兒童案件,解救2.4萬名兒童。

今年6月,公安部刑偵局打拐辦處長劉景杰在央視節目上表示,內地現行的盜搶拐賣兒童犯罪年發案數降至20宗左右,且基本實現「快偵快破」。拐賣兒童現象已明顯減少,警方正爭取破獲一批隱案和積案,找回更多的兒童。

2021年5月11日,山西省太原市,65個中通網點在攬收件中使用「尋親膠帶」。這些特別訂製的膠帶上,印有一張張走失兒童的照片和相關信息。(視覺中國)

打拐何以取得重大突破?

如今,內地社會治安狀況與90年代相比早已大不相同,基層治理能力亦得到提升。走失人群規模逐年遞減,拐賣兒童得到有效遏制,背後離不開民間力量和公安機關的互相配合,更得益於一系列先進科技手段幫助精準尋人。加強對買賣兒童罪名的處罰力度也起到一定震懾作用。

科技手段方面,進入21世紀後,DNA技術開始應用於打拐工作。2000年,公安部首次採用數據庫技術、網絡技術和DNA親子鑒定技術,對被拐賣兒童與親生父母的親子關係進行網上對比和鑒定。需知道,在這之前,「打拐」一般是靠親生父母指認,以被拐賣孩子的長相、身體上的特殊標記、血型等基本確定親子關係,並非十分可靠。而DNA檢驗技術是確認被拐賣兒童身份最有效的技術手段之一。

浙江省兒童DNA數據庫資料。(浙江新聞)

及至2009年,中國建立了全球首個「打拐DNA數據庫」,當中承擔血樣檢測任務的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與各省市公安機關的DNA實驗室全部聯網運行,可鑒別來歷不明的流浪、乞討未成年人是否涉嫌拐賣,還用於找到親人時進行親子鑒定。

郭新振被拐走後,警方及時採集郭剛堂夫婦的DNA信息入庫,只可惜當時郭新振從未被採集過DNA信息,所以多年來一直未能比中。直至警方在河南發現疑似郭新振的線索後,將對方DNA進行檢驗後,最終確認此人是郭剛堂夫婦被拐24年的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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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兒童失蹤信息緊急發布平台。(官方網站圖片)

此外,公安部主管的兒童失蹤信息緊急發布平台「團圓系統」在2016年上線,被稱為「打拐神器」。內地常用的微博、高德地圖、支付寶、淘寶、QQ 等25個新媒體移動平台都接入了該系統。系統以失蹤地為中心,通過上述平台向一定範圍內的群眾推送失蹤兒童信息。今年5月15日「團圓系統」上線5周年的當天,平台共發布4,801條兒童走失信息,找回4707名兒童,找回率為98%。

人臉識別「尋人」也是近年來備受關注的新技術。將人臉識別技術與治安、交通監控系統相結合。一旦有兒童走失,警方就能迅速調用相關區域的監控圖像,爭取在案發的黃金24小時內就找到孩子。另一方面,運用跨年齡人臉識別算法,通過走失兒童小時候的照片,可以模擬計算出其長大後的相貌,縮小警方偵查範圍和準確鎖定目標。

內地的「天眼監控」遍布大街小巷,一定程度上提高警方尋人和辦案效率。

民間力量在打拐尋人上亦貢獻良多。前文提及的民間志願者尋子公益網站「寶貝回家」於2007年成立,是一個為失蹤兒童家長及志願者提供信息共享和溝通的平台,至今已經累計找回3,562個走失和被拐的孩子。2011年,內地的網絡打拐第一人鄧飛提出「微博打拐」,和中國警察網官方微博聯合建立「打拐志願團」的群組織,呼籲整合媒體和民間資源,支持和幫助公安系統打擊兒童拐賣。

作為被拐受害家庭,郭剛堂也向無數跟他一樣遭遇親子離散的家庭伸出援手。他在2012年發起創辦「天涯尋親網」,2014年又登記註冊了聊城天涯尋親志願者協會,配合相關部門收集、整理、比對尋親信息,為失親群體免費提供幫助。郭剛堂一邊騎行尋找自己的孩子,一邊向警方提供沿途搜集到的失蹤被拐兒童線索,先後找回100多名被拐多年的兒童。

2015年3月25日,郭剛堂騎行在尋子路上。(視覺中國)

而在法律方面,內地刑法規定,拐賣婦女、兒童可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等八種加重情節之一,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可處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的數據顯示,2010年至2014年,全國各級法院審結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7,719宗,對12,963名犯罪分子判處刑罰,其中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7,336人,重刑率達56.59%。單從重刑率來看,判得比涉黑、涉毒、強姦案更重。

加強懲罰的嚴厲程度可以增強震懾力,社會輿論普遍支持從嚴從重判決拐賣兒童的罪犯,不時更會掀起一陣「拐賣兒童一律死刑」的呼籲熱潮。但不少法學專家認為,如果人販一律判死,恐怕會刺激犯罪分子「殺人滅口」以掩蓋證據和痕跡,反而令被拐兒童陷入更危險境地,也增加警察抓捕的困難。此外,刑事辦案政策是「寬嚴相濟」,刑罰的設計上亦不能簡而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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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內地龐大的買方市場一直存在,也是拐賣兒童屢打不絕的主要原因。許多偏遠地區的村民法律意識單薄,甚至不認為花錢買孩子是犯法行為。但實際上,「買方入刑」在內地刑法中一直存在。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不過,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內地刑法原本規定,若買方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而現實中虐待兒童或者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並不多,因此收買兒童的行為經常被免於刑責,有刑偵人員坦言這客觀上助長收買行為,造成「買方無風險」的錯覺。

修正案實施後,「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改成「可以從輕處罰」。對此,參與刑法修正案修訂審議的專家指出,這說明收買兒童罪名的處罰力度不斷加重,有助於公安機關依法打擊買方市場。

圖輯|郭剛堂一家與兒子郭新振團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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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失孤》原型案件中,拐賣郭新振的2名疑犯因貪財而作案,目前已被刑拘和羈留,有關郭新振養父母的消息則未有披露。郭新振表示,養父母對他有養育之恩,因此決定留在他們身邊。他的親生父親郭剛堂稱,一切按孩子的意願,也不希望他受第二次傷害,會把兒子養父母當成「親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