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校園食品新規下月實行 中小學及幼稚園負責人須與學生同進餐

撰文:崔德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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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七中實驗學校小學部食堂早前被指使用發霉食材,雖然官方通報聲稱,事件涉及三名學生家長對食材變質照片造假,但學校食堂安全衛生問題已再一次引起外界關注。
近日,教育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聯合公布《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下簡稱《規定》),將於4月1日起施行。當中規定,中小學及幼稚園負責人應當與學生共同進餐,校內亦不得設置小賣部、超市等食品經營場所。

成都七中實驗學校小學部食堂早前被指使用發霉食材,雖然官方通報稱事件涉及三名學生家長對食材變質照片造假(右圖),但學校食堂安全衛生問題已再一次引起外界關注。(資料圖片)

《規定》指出,學校食品安全實行校長(園長)負責制,中小學、幼兒園每餐均應當有學校相關負責人與學生共同用餐。學校應當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營養健康管理人員,建立並落實集中用餐崗位責任制度。有條件的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家長陪餐制度」,對陪餐家長提出的意見建議及時研究反饋。

《規定》要求,學校應當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時向師生家長公開食品進貨來源、供餐單位等資訊,並組織師生家長代表參與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的管理和監督。學校亦應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採購食品及原料時查驗許可相關文件。

《規定》又提到,學校自主經營的食堂應當堅持公益性原則,不以營利為目的。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農村義務教育學校食堂,不得對外承包或者委託經營。

校內不得設置小賣部、超市等食品經營場所

內地不時有聲音指,學校小賣部出售零食影響學童健康。對此,《規定》要求中小學、幼兒園一般不得在校內設置小賣部、超市等食品經營場所,如確有需要,亦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並避免售賣高鹽、高糖及高脂食品。學校亦應當根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發布的學生餐營養指南等標準,針對不同年齡段在校學生營養健康需求,因地制宜引導學生科學營養用餐。

《規定》亦有列明罰則。對於違反規定的行為,學校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將給予相應處分,情節嚴重應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根據規定,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學校出現違規行為,應從重處理。